我见我思-打击诈欺犯罪之刍议

科技进步使得诈欺愈形容易,而诈欺行为越趋复杂,传统侦查犯罪方式在追缉犯罪者时或有不足。图为165反诈骗专线平台。图/本报资料照片

现今金融诈骗案件已成全球棘手难题,诈欺对社会、经济等各层面均造成重大影响,同时对企业、家庭与民众生活产生重大损害。按个人观察,当代诈欺犯罪之特征,有如下三者:

一、诈欺犯罪进化

传统诈欺行为可能与银行和信用卡有较大关联,在受害者授权或不知情下,自受害人帐户获取资金。然现今金融监理制度已大幅改善,因此传统诈欺方式逐渐转型。观察近期诈欺手法,除前揭传统方式外,已改采某种方式使受害者陷入一定氛围,并由其自行授权转帐给犯罪行为人或其所安排之人,实务中常见投资诈骗、爱情诈骗等。

二、诈欺造成之损害

诈欺犯罪大幅攀升,有相当比例之受害者重复受害。诈欺造成之社会成本难以估算,包含受害者损失之财物、照顾受害者之费用、追回相关损失、调查与起诉之费用等。受害者不仅经济损失,本身与家庭成员的身心状态也可能受影响,甚而某些受害者还可能产生自杀念头。诈欺案件数量攀升,更将严重破坏民众对金融机关与司法制度的信赖,严重威胁国家安全。且诈欺犯罪与资助恐怖行动、人口贩运、跨国贩毒等相关组织犯罪具有直接关联性。

三、科技发展致诈欺行为增加

网路银行、线上购物及支付系统的高接受度者,往往是诈欺犯罪者的首选目标。科技大幅发展,且云端资料库盛行,若发生大量资料外泄,势将造成严重损害。而现今通讯技术发达,简讯服务亦使诈欺者得同时对众多人发布诈骗简讯,尤其假冒名人或企业,诱使受害人降低心理防备。而新近出现的ChatGPT、Deep Fake与深度学习的人工智慧(AI)等工具,亦使诈欺犯罪者更容易利用相关技术使人受骗。

■诈欺因科技进步而猖獗 打诈与办诈也要与时俱进

综上,科技进步使得诈欺愈形容易,而诈欺行为越趋复杂,传统侦查犯罪方式在追缉犯罪者时或有不足,对于诈欺行为之起诉亦生挑战。我国反诈欺部门应积极整合情报、数位监理等单位,借由资料分析技术,使调查人员采取行动,减少资讯传递成本,并且与产业界进行合作。诈欺案件产生大量复杂证据,检方需大量时间与资源进行调查始能起诉。如何增强侦查效率,降低起诉门槛,使诈欺者能迅速被起诉、定罪,殊值深究。进而,提升司法系统量能,并重新审视现行法律是否罪责相当,借以了解相关规定是否能够应对现代诈欺,确保对诈欺犯罪处罚、犯罪严重程度及其对受害者的经济和情感影响相符。

最有效之防范诈欺方法,系透过源头解决诈欺犯罪,并确保得以层层把关阻止诈欺行为。因此可推动产业反诈行动,要求相关企业向监理机关报告有关防范诈欺之措施,并要求与监理机关合作,定期公布资料,协助消费者了解。提供线上服务之科技公司应负责任,进行反网路诈欺行动,盖犯罪分子滥用科技实施诈欺之威胁日趋严重。AI等大型语言模型之发展,使诈骗者创造出更具说服力之诈欺手段。因此可考虑简化网路诈欺检举流程,政府应要求科技公司承诺,让使用者不论于何种平台均能够找到检举连结,并将该资讯传送给企业调查并删除诈骗内容,并防止犯罪者滥用。且应要求社群平台建立系统防止诈欺内容出现,让诈欺者不易利用社群平台之服务进行诈骗,进而使网路使用者获得更好的保护。

■社群媒体有责任协助防诈 若未积极作为应受罚

倘若社群媒体未积极作为,应处以巨额罚锾。政府或可考虑禁止电话行销金融产品,使诈欺者无法以推销电话欺骗民众购买虚假金融商品。现简讯平台遭犯罪份子滥用,因此应重新审视该服务对诈欺生态体系之作用,并采取管制措施。要求电信业者采取识别诈欺电话措施,加强现有线上广告之监理架构。

就金融业而言,其应采更有效保护客户措施,持续投入资源研发新技术,使系统能更好识别与阻止可疑支付。其应包含强化客户身分验证、确认收款人以及银行协议。政府、监理机关和企业应共同努力,在诈骗发生初期即进行防范。支付系统监理机关应考量诈欺之威胁,并扩大保护网路使用者安全,减少诈欺资讯与公众接触之机会。并赋予执法单位积极建构取缔并控制犯罪诈欺网站,使其能对恶意网站取得控制权,并要求删除涉嫌诈欺犯罪之网域名称或IP位置。

■反诈教育、受害者辅导  应再强化

政府应对受害者提供必要协助,以确保能追回被诈骗的金钱,并对被害人提供专属的咨询服务,使被害人能有效应对及从创伤中回复。由于诈骗集团利用人头帐户,从被害人帐户获取资金并移转。其可能透过金融机构进行,亦可能被提领成现金或加密货币,以制造金流断点,最后将所得交付诈欺犯罪者。人头帐户在诈骗过程中成为重要关键,因此政府、监理机关、执法机关、金融与科技等各行业应协调应对,以打击此种洗钱犯罪之行为。政府之反诈教育宣导亦应持续大力推行,借以使民众对于诈欺犯罪有更深一层之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