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公司欠税484万 前老板提领近6000万变更负责人卸责

39岁郑姓男子担任某物流公司负责人欠税达484万余元,行政执行署新北分署2日声请新北地方法院裁定准予管收3个月。(翻摄画面)

39岁郑姓男子担任某物流公司负责人,2014年11月至2015年8月遭财政部北区国税局庄稽征所查获,销售劳务达2464万余元,却漏开统一发票,欠税达484万余元,郑男遭国税局查帐后又从公司帐户提领近6000万元,再变更负责人企图卸责,行政执行署新北分署2日声请新北地方法院裁定准予管收3个月。

据悉,郑男担任该物流公司负责人期间,遭财政部北区国税局庄稽征所查获在2014年11月至2015年8月间,销售劳务合计2464万余元,却漏开统一发票及漏报销售额,予以追课营利事业所得税与罚锾合计400余万元。

因义务人均未于缴纳期间内缴纳,国税局于2017年间陆续移送新北分署执行,经执行义务人之银行存款债权等,仅征起将近13万元,尚欠484万余元。

行政执行官调查发现,该物流公司漏开统一发票及漏报销售额后,国税局二度通知郑男查帐,但郑男均置之不理,且于2016年2月至2017年4月间,陆续自公司银行存款帐户提领现金多达20笔,金额近6000万元,于公司停业后,又变更负责人企图卸责。

行政执行官通知郑男于9月2日到场履行及报告资金流向,郑男向行政执行官声称,提领现金是给付厂商之货款,并推称相关欠税及罚锾应由接手之负责人清偿,拒不提出清偿计划。当日即向新北地方法院声请管收,法官于审理后,认定郑男「显有履行义务之可能,故不履行」及「就应供强制执行之财产有隐匿或处分」之情事,裁定准予管收3个月。

行政执行官表示,法律规定公司负责人于解任前,具有报告及拘提、管收、限制住居之原因者,于解任后,仍得命其履行义务或拘提、管收、限制住居。

新北分署呼吁公司负责人自动缴纳欠税及罚锾,切勿心存侥幸,企图以变更负责人方式卸责,以免遭受拘提、管收及限制出境、出海之强制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