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機亂入禁航區 2男無罪

桃园国际机场去年有无人机乱入禁航区影响飞安,检警逮到台中连性及黄姓男子,全案依民用航空法危害飞航安全、刑法公共危险罪的危害飞航安全罪起诉,桃园地院判2人无罪。图/警方提供

律师吕俊杰认为,一般人皆知飞行物侵入机场危险性,不应视为无主观犯意;民航法第一○一条第一项规定强暴、胁迫或「其他方法」,以现在科技无人机侵入机场随时可能构成强暴行为,可视为「其他方法」非法定义。法院判决欠考虑,对飞安、国安影响很大。

六十二岁连男经营无人机买卖,与卅五岁黄男未向民航局申请核准,去年六、七月多次前往桃园国际机场及台北松山机场禁航区操作无人机,涉犯民航法与刑法危害飞航安全罪。

法院审理时二人否认危害飞航安全,连男辩「失控飞入限航区或禁航区」,黄男辩只负责开车,不知连操作无人机飞行范围。

辩护律师主张民航法规定强暴、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度应达强暴、胁迫程度,连男主观上不存在以强暴、胁迫方式之故意,无从以危害飞航安全罪相绳,黄男也不成立该罪共犯。

法官认定,危害飞航安全是指使航空器起飞、航行、降落及起飞前降落后所需在飞行场滑行,有发生危险或实害之虞者;当时桃机公司侦测到无人机在机场四周活动八次,其中影响飞航安全最严重事件还造成机场跑道暂停起降,确有危害飞航安全之虞。

但无证据足证两人「以强暴、胁迫或其他方法」危害飞航安全,即不符合民航法危害飞航安全构成要件,仅属同法民航法第一一八条之一第一款行政处罚范畴,谕知无罪。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