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政司司长:鼓励内地企业选用香港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
8月30日,以“汇聚高质量法律服务,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为主题的第四届粤港澳大湾区企业法律服务论坛在珠海举办。论坛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表示,鼓励内地企业选用香港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律政司正在积极推动“港资港法”和“港资港仲裁”两项措施的适用范围扩展至大湾区内不同的城市。
林定国表示,《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在“一国两制”下,香港有责任发挥普通法制度的优势,落实《决定》内与香港相关的内容。
如何根据《决定》提出的要求,利用香港普通法制度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林定国分享了两点看法。“首先,用好香港普通法制度的优势。”林定国指出,在草拟商贸、投资等合作协议时,一个非常重要、但往往被人忽略的条款,就是选择用什么地区的法律作为适用法律,以及在哪个司法管辖区处理争议,在这方面作出正确的选择是风险管理极为关键的一环。企业法务在抉择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内地企业当然会首先考虑选用内地法律及在内地处理争议。但当另一合约方是来自其他国家、地区时,基于不同原因,对方可能不同意。这种情况下,我们鼓励内地企业优先选用香港法律以及争议解决服务。这不仅可以为内地企业提供高质量的法律保障,也可以为香港法律工作者与内地法律工作者的共同合作提供更多机遇,互惠互利,合作共赢。”林定国说。
同时,林定国指出,不少内地企业属于港资企业。目前,“港资港法”措施已允许在深圳市前海注册的港资企业,在不具备涉外因素的情况下,可选择以香港法律作为合同的适用法律;“港资港仲裁”措施则允许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的港资企业,选择以香港作为仲裁地,而不会以不具备涉外因素为理由认定相关仲裁协议无效。目前,律政司正积极推动将“港资港法”和“港资港仲裁”两项措施的适用范围扩展至整个大湾区。
其次,林定国分享道,企业法务必须增强处理涉外法律问题的能力。“律政司正推动成立‘香港国际法律人才培训学院’。我们非常乐意配合大湾区内地企业的法务需求,依托学院为平台,为企业提供涉外法律实务培训。同时,我们期待通过广东省律师协会等不同渠道,多倾听企业的意见,让我们能提供更好的涉外法律培训。”
文|记者 郭思琦图|主办方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