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休假出国竟要等核准怒提告 台大医院企业工会吞败

台北地方法院。(图本报资料照)

台大医院企业工会不满院方限制员工休假出国应该先检具出国期间与地点,并经院方核准才能出国,不然会影响考绩,另若获准出国后想变更出国日期,也应重新办理出国请假手续,否则会被惩处,因此提起排除侵害之诉。台北地院认定无理由,今(16)日判败诉。可上诉。

工会主张,台大医院规定员工不论任何假别,只要休假出国,就应该在院内差勤管理系统检具出国期间与地点,并经核准才能出国,否则考绩会受影像;另若获准出国后,想变更出国日期,应重新办理出国暨请假手续,否则会遭到惩处,

工会表示,雇主就劳工请休事假、婚假及特休假,不能因为员工安排出国,而有准驳休假与否的权限,雇主更不得事先审查劳工请特休的理由,且劳工于国定假日与例休假时,雇主也无权进行审查及核准。

工会认为,院方规定已箝制员工的居住迁徙自由与人格权,因此提起排除侵害之诉。

台大医院辩称,身为国内大型公立医疗院所,员工人数将近7000人且每日服务人数近上万人次,为维持医疗业务顺利运作,并严格落实预防疾病感染的管制需求,以保护院内员工、病患的生命身体健康权,自2006年起便依照相关规定订定注意事项。

台大医院辩称,注意事项重点在于规范院内人员出国的情况,不论旅游、训练进修、出国考察,或开会、参与国际学术会议等,都需要进差勤系统填写,并非只有请休假出国的人员需要填写,且院方并未拒绝员工出国,请北院判工会败诉。

法院指出,依合宪性的角度出发,劳基法赋予劳工排定特休假时,并经利益权衡,限缩劳方排假不能损害到资方营业自由,导致显然失衡,也就是说,如果劳方执意排的特休将影响资方营业自由,导致资方重大损害时,劳方的排定权应受一定程度的退让。

北院表示,台大医院为求各医疗单位得以预先妥善安排人力,并于紧急情况时能迅速调度适当人力进行支援,才会事先掌握出国的人力,进而要求员工应依出国规定进行申报,提告无理由,故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