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业者「讨车私用」诡辩当公务车 前台中水利局科长最终判决出炉

向业者「讨车私用」诡辩当公务车,前台中水利局科长最终判决出炉。(中时资料库)

台中市水利局林姓前科长,被控要求得标业者提供车辆供他代步并获取不法利益。一审判刑8年,二审认为林男缴回犯罪所得,改判刑3年6月。最高法院日前驳回上诉,全案定谳。

一审台中地方法院判决指出,林男于民国106年2月至109年3月止,担任台中市政府水利局污水工程科科长,负责综理水资源中心兴办计划与相关工程。台中市水利局106年6月间公告办理台中市10期重划区,用户接管工程开口契约委托设计及监造技术服务,经包含林男在内等人评选后,由工程顾问公司张姓业者得标。

林男于106年7月间在其办公室,主动向张姓业者要求提供车辆供他使用,以换取林男对案件后续履约的协助;张姓业者为求案件免遭刁难而未拒绝,之后指示公司人员购车供林男使用,申请台湾中油公司车队卡供林男加油,后续又替林男更换其他2部车,作为载林男女儿上课、买咖啡、餐厅饮宴、美容养生馆消费,或前往机场搭机出国等私人用途。

一审审理时,林男辩称,原本车子要做公务使用,后来他就公私混用,他也驾车进行公务行程,但未被法官采信。

一审指出,林男使用车辆期间自106年7月至108年7月止,长达约2年,由张姓业者支付油资、停车费、高速公路通行费、交通违规罚单、车辆维修费、燃料税与牌照税等不法利益,共计新台币23 万余元。

合议庭认为,林男身为公务员,不思廉洁自持,主动要求张姓业者提供车辆供其私用,严重危害国家法益,甚属不该,且犯罪后否认犯罪,未见反省,依公务员对于职务上之行为收受不正利益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褫夺公权4年。

案经上诉,二审由台湾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审理。二审认为,林男于审理时缴回不法所得23万余元并坦白认过,颇有悔意,审酌本件犯行所得非巨等情状,依贪污治罪条例规定减轻其刑,改判刑3年6月,褫夺公权3年。

林男不服判决,上诉三审,并主张他使用张姓业者的车辆,仍用于公务部分,并未请领交通补助,非属不正利益,罪名不成立。最高法院认为,林男上诉无理由,原审调查完备,量刑妥适,日前驳回上诉,全案定谳。112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