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辯稱生子元配就會離婚 法官駁斥判賠100萬元
周姓女子与已婚的郭姓男子交往产子,郭男的谢姓妻子告周女侵害配偶权,求偿140万元。周女辩称,郭曾对她说,谢女若知道他有非婚生子女,便会离婚。基隆地方法院查出周女与郭有婚外情,并产下一子属实,周女辩词不能做为破坏谢女婚姻理由,判赔100万元。全案可上诉。
谢女提告指出,她与郭男2018年结婚,周女明知郭是有妇之夫,2022年2月起两人即有逾越正常男女社交礼仪交往行为,相约出游,进而发生性行为,周女并产下1子。周女以违背善良风俗方法,侵害她的配偶身分人格法益,破坏她的婚姻圆满与家庭和谐,造成她的精神大受打击,求偿140万元。
周女答辩,谢女与郭男结婚感情并不和睦,郭曾向她表示,与谢女仍维系婚姻关系仅是为了子女,且说谢女若知道他有非婚生子女,便会离婚。
法院查出,谢女与郭男结婚后生育2名子女,仍维持婚姻关系。周女明知郭有配偶,仍与他不当往来并发生性行为。谢女提出与郭男间的LINE通讯软体对话纪录、户籍誊本等证物,周女未提异议,应认定为真实。
法官指出,周女与郭男有不正常往来,进而发生性行为产下1子,足以破坏谢女维持婚姻共同生活圆满、安全及幸福,侵害谢女配偶关系身分法益情节重大。周女纵认郭男的婚姻已生破绽,或郭曾说欲离婚,但谢女与郭男婚姻存续期间,即不容周女以任何理由破坏,谢女请求赔偿依法有据。
法官审酌周女侵害谢女情节重大,并衡量谢女、周女学历、收入、财产,以及周女行为对谢女婚姻、生活影响程度等情状,认定周女应赔偿100万元为适当。
周姓女子与已婚的郭姓男子交往,并产下一子,郭妻提起告诉求偿。基隆地方法院审理后,判决周女应赔偿谢女100万元。全案可上诉。记者邱瑞杰/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