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IFRS 10 防范重蹈安隆案覆辙

台大会计学系副教授许文馨昨(23)日在立本台湾会计师事务所举办的「2013版与2010版IFRSs重大差异公报」担任讲座。她举例指出,某公司集团想投资发电厂,但该集团庞大各方面投资很多,与金融机构有很多往来,如今若要再向银行借钱投资电厂,银行即使允许再贷给该集团,须要对该集团的财报做整体评估,才知有多少剩余价值可为担保,集团与银行都很头大。

许文馨说,律师想个方法,将该电厂从集团切割出来,成为所谓「特殊目的个体」,于是银行有了明确且干净的抵押品,就是该电厂的资产,自然会乐于给予融资。

不过,安隆案爆发后,世人赫然发现有人把它发展成一种「新兴的经济模式」,那就是万一电厂付不出本息给银行,所有责任由该集团负责,以安隆来说,就是由安隆公司负责保证。

问题是,安隆却成立上百千家特殊目的个体,以致于安隆的负债不知数十上百倍于资产,而这特殊目的个体并不与集团编列合并财务报表,所以投资者在报表上是看不出来的,一旦烂疮爆发即不可收拾。

安隆案爆发后,美国再爆次房贷连动债弊案,2010版对控制的定义,加上SIC 12重视风险与利益的规范,似乎尚不够严谨。

许文馨强调,IFRS 10可以说是IAS 27加SIC 12的进化版,它不仅讲究权力和报酬,要确定谁才是真正有控制权时,更要讲究「权力与报酬的连结」,也就是到底是谁有「权力」,可以让他得到报酬,这才是公司真正的控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