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科技厂员旅车祸4死 司机超速逼近130公里判3年6月

新竹市某科技厂员工去年10月21日搭乘游览车前往云林县剑湖山,途中与2辆自小客车碰撞,造成4人死亡、22人轻重伤,30日云林地方法院判决出炉,依《过失致死罪》判陈姓游览车驾驶3年6月。(本报资料照片)

新竹市某科技厂员工去年10月21日搭乘游览车前往云林县剑湖山,途中与2辆自小客车碰撞,造成4人死亡、22人轻重伤,30日云林地方法院判决出炉,法官认为陈姓游览车驾驶不时有超过每小时120公里的超速情况,且未与其中2名死者家属达成和解,依《过失致死罪》判3年6月,全案可上诉。

云林地方法院表示,陈姓游览车驾驶2023年10月21日上午9点42分许,驾驶游览车行经云林县斗六市国道3号公路南向263.7公里处,超速行驶且从外侧车道往内侧车道偏行,先擦撞李姓驾驶自小客车,再撞上陈姓驾驶自小客车,造成游览车内男童与母亲死亡,陈姓自小客车驾驶与罗姓女乘客送医后宣告不治。

法院说,陈姓游览车驾驶坦承检察官所起诉的犯罪事实,并有卷内的相关证据,案发的国道三号路段最高速限为每小时110公里,陈姓被告因超速、任意及骤然变换车道,又没有使用方向灯并保持安全距离及间隔,导致发生车祸,造成4人死亡,显然具有过失,成立《刑法》第276条之过失致人于死罪。

法院认为,陈姓被告在本案有自首的适用,这是减刑事由之一,此外法院还考量被告之前有多次交通事件违规纪录,其为职业驾驶人,当驾驶游览车搭载乘客上路,本来就应该要谨慎并遵守交通规则,才能维护自己、乘客及其他用路人的安全,但被告却没有注意导致车祸发生,是本案肇事主要且唯一原因。

法院指出,陈姓被告虽与2名死家属成立调解,但没有与另2名死者家属达成和解,又被告前一天睡眠并不充分,但仍执意出勤,且不时有超过每小时120公里,甚至逼近每小时130公里的超速状况,确实严重违反遵守交通法规的义务,造成重大危险及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