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工法》出委员会 关键条文保留送朝野协商

立院卫环委员会今针对《性别工作平等法》修正草案逐条审查,最终多数关键条文皆保留党团协商处理。(摘自立法院直播)

立院卫环委员会今针对《性别工作平等法》修正草案逐条审查,最终多数关键条文皆保留党团协商处理,《性别工作平等法》出委员会,保留条文以及附带决议共11案,后续将交由党团协商处理。

此次《性别工作平等法》共修正19条,并将法案更名为《性别平等工作法》,保留条文包含第2条、第12条、第13条、第13-1条、第32-2条、第34条、第38-1条、第38-2条以及第40条,其中中小企业如何建立申诉管道备受争议。

国民党立委游毓兰指出,各位要知道不要认为规范后大家就会去做,重点是如何去查核稽查、要重罚,就好像这次民进党中央党部,大家认为民进党执政党又是菁英,应该会自己自律,民进党中央党部前党工发生职场性骚案件,经性平会审查后确认性骚案成立,开罚新台币90万元。

游毓兰说,过去质询时提到前年9月嘉义县警察局偷拍案,但是被害人女警官一再要求开性别工作平等小组,通通都没有开,已经过22个月,有没有救济程序?被害人也提出诉愿,但却没有任何的回应,公部门做的不够。

此外,本次《性别工作平等法》行政院版本新增第13条之1,与权势地位考量相关,性骚扰被申诉人具权势地位,且情节重大,于进行调查期间有先行停止或调整职务之必要时,雇主得暂时停止或调整被申诉人之职务。

对此,劳动部劳动条件及就业平等司长黄维琛解释,本条文思考有几个面向,劳动者本来的工作权益,给雇主有个权益调整被申诉人的工作权益,所以会考虑到情节重大和权势地位,是放宽权益。

黄维琛表示,情节重大和权势地位的部分,是限缩雇主的权益,也是考虑到劳动权,性骚扰定义有各种程度,很严重甚至已经涉及性侵,也有一部分可能是言语上冒犯,言者无心听者有意,如果没有将情节重大纳入,会有点轻重拿捏失衡。

另外,行政院版草案第32条之2第5项明定,「申诉人在调查期间可向雇主申请留职停薪」,立委质疑「留职停薪」的使用要非常谨慎,否则有点像是处罚,最终劳动部长许铭春也提议,将「留职停薪」修正为「工作型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