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司法调解各有功能 学者:不宜偏废

《劳动事件法》上路后,「行政调解」受理案件逐年下降,「司法调解」则持续上升。图为2018年4月,山隆通运司机吕智伟去年过劳死亡,家属与山隆协调赔偿无效,在工殇协会的陪同下在劳动部门口举行「山隆协调黑白道,劳动部你是白道」记者会,质疑代表官方的劳动部是否与资方已协调好了。(本报资料照片)

《劳动事件法》上路后,「行政调解」受理案件逐年下降,「司法调解」却持续上升。学者认为,《劳动事件法》中的「司法调解」可减少后续约1/3的劳动诉讼案件,但「行政调解」除了权利事项之外,还有调整事项的调解,例如变更或维持劳动条件等,因此「仍有其功能」,不可偏废。

台北大学法律系教授郭玲惠指出,一般民众对于「上法院」这件事仍有顾虑,因此虽然《劳动事件法》中的「司法调解」最大的效果是减少后续约1/3的劳动诉讼案件,但「行政调解」受理案件下降,不必然与《劳动事件法》直接相关。

铭传大学法学院院长刘士豪表示,《劳动事件法》上路后,权利事项的劳资争议,可以直接向法院要求「司法调解」,法官甚至可以在调解过程中晓谕心证,加速双方调解;但「行政调解」除了权利事项之外,还有调整事项的调解,例如变更或维持劳动条件等,因此「仍有其功能」。

刘士豪说,《劳动事件法》的「司法调解」仍要收一定费用,而「行政调解」完全免费且速度更快。其实只要可以解决劳资争议,对劳工而言,两者并没有什么不同。

台湾劳工阵线秘书长孙友联认为,以其本身经验来看,会推荐案情单纯、数额较小的劳资争议案件走「行政调解」;如果案情复杂、涉及大额争议,则建议循「司法调解」。两者确实可能互相取代,且仍有部分资方不理会「行政调解」通知单,导致调解不成立;至于「司法调解」,如果资方不出席,法官可以判其败诉,加速后续诉讼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