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娃娃机免评鉴分类?行政司法不同调
夹娃娃机是否须要经过主管机关评鉴分类,经济部与司法的见解不同调。(本报资料照片)
卢姓男子经营夹娃娃店,因机台未经评鉴,遭台北市商业处认定为电子游戏机,交由警方依《电子游戏场业管理条例》非法经营电子游戏场罪嫌送办。台北地检署认为,卢男的机台具有「保证取物」功能,符合选物贩卖机评鉴要件,纵使机台未经评鉴,也不构成刑责,遂处分不起诉。
对于夹娃娃机是否受《电子游戏场业管理条例》规范,行政与司法不同调,引发诸多争议。依经济部见解,夹娃娃机若未经评鉴通过,则为电子游戏机,受该条例规范;但高等法院曾有判决指出,若本质上不是电子游戏机,则不在该条例范畴内,不必由经济部评鉴分类。
警方移送指出,卢男未领有电子游戏场业营业级别证,却在台北市中正区信阳街开店,摆放未经评鉴而属电子游戏机的夹娃娃机35台,台北市商业处今年4月前往查核后,认定卢男涉犯《电子游戏场业管理条例》非法经营电子游戏场罪嫌。
检察官则认同司法见解,指夹娃娃性质上若不是电子游戏机,自然不受该条例规范,不适用其申请检验及评鉴分类规定。依经济部的评鉴分类,夹娃娃机是否为「选物贩卖机」,须检验是否有保夹功能、物品价值与保夹金额相当、不可影响取物可能性、不能更动操作流程或影响操作结果。
检察官勘验卢男的机台后,认为都符合选物贩卖机的评鉴要件,因此不能仅已机台未经评鉴,就认定是电子游戏机,纵使卢男未申请电子游戏场业营业级别证,也不违反《电子游戏场业管理条例》,遂依罪嫌不足,处分卢男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