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峰法院发出首份《家庭教育令》

3月1日,秀峰法院在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对长期未尽子女教育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发出《家庭教育令》,指出其在家庭教育的不足之处,督促其切实履行监护职责。这是《家庭教育促进法》在今年1月1日实施以来,该院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

王某与蒋某离婚后,女儿小王由母亲蒋某抚养照顾,父亲王某每月需向女儿支付抚养费。2021年,王某以家庭经济开支较大为由将女儿小王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费。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由于父女双方工作、学习、生活不在同一地域等原因,离婚后王某对小王的生活、情感等关注不够,亦很少与小王见面。在家庭教育中严重缺位,王某不尽父亲责任的行为对孩子的成长造成了严重影响。

针对王某长期未抚养、关心小王的情况,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承办法官向王某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其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多关注小王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与学校多沟通,了解小王在学校生活和学习状况;与小王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小王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等情况,并给小王亲情关爱;每年探望小王不少于两次。如王某不按该《家庭教育令》履行监护职责及实施家庭教育,法院将依法予以训诫,并根据情况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下一步,该院将在审理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纠纷案件、抚养纠纷等案件中,充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图 文:谢晓艺

编 辑:唐婵郁

审 核:蒋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