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猥亵继女获刑后又被撤销监护资格 北京丰台法院发布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3月21日,北京丰台法院召开“涉妇女儿童权益非讼程序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对该院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机制建设和亮点成效进行介绍,通报涉妇女儿童权益非讼程序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北京青年报记者在现场了解到,在近三年丰台法院审结的涉妇女儿童权益非讼程序案件中,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占比最高。

审结涉妇女儿童权益非讼程序案件1002件 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案件占比最高

丰台法院民一庭庭长李冬冬介绍,2021年至2023年,该院共审结涉妇女儿童权益非讼程序案件1002件。该类案件主要涉及儿童、失能失智妇女监护问题以及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与妇女儿童权益密切相关。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907件,占比最高,其中85%以上案件同时会涉及监护人确定问题;监护权非讼程序案件65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30件。

经过梳理发现,在涉妇女儿童权益非讼程序案件中,侵害事件多发生在家庭成员间,妇女儿童处于弱势地位而成为主要受害群体,同时因为发生在家庭内部,当事人保留证据意识不强,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导致案件事实调查存在困难,且案件背后法律关系错综复杂,诉讼主体、涉及利益多样,矛盾化解难度较大。

因此,丰台法院积极开拓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可行路径,与丰台区检察院、司法局、民政局、妇联等多部门共同签署《关于建立未成年人权益协同保护机制的实施办法》,凝聚辖区成员单位的共识与合力,形成覆盖妇女儿童权益非讼程序案件发现、启动、处理、后续跟踪的全节点、全流程、全要素互通互动机制。

此外,为提升案件办理效果,该院探索符合妇女儿童特点的审判模式,组建涉未成年非讼程序案件、涉家暴案件专业审判团队,利用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形成类案办理指南,促进案件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通过对外与妇女儿童权益保护部门召开案件通报会,确定案件办理方向,对内设立“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岗”特色窗口畅通立审执绿色通道,打通刑民衔接渠道,缩短审理时长,推动案件快速流转。

女子婚内患精神疾病未得治疗还被家暴 法院在离婚诉讼时指定其姐姐为监护人

丰台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郑娟介绍了相关典型案例,包括一则“依法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

吴女士在婚后患有精神分裂症,丈夫汪某不履行必要的扶养义务,在吴女士无法独立生活的情况下不予基本的衣食保障,甚至施以冻饿、谩骂、殴打等暴力行为,使其需要通过捡垃圾、邻居接济等方式才能吃饱肚子。

因生活琐事,汪某追打吴女士,致其左侧尺骨远端骨折,经云岗派出所民警现场教育后调解结案,但之后汪某未对吴女士的精神疾病及肢体伤情进行妥善医治与照顾,致使吴女士左臂明显肌萎缩和左肘、左腕、左手指僵硬,活动受限,精神疾病进一步加重,且阻挠亲属看望吴女士。

2021年8月,在吴女士所在村委会工作人员陪同下,通过警方介入,吴女士的姐姐将其接走照顾。经吴女士姐姐申请,丰台法院于2021年12月宣告吴女士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月,吴女士向丰台法院起诉离婚。

2022年6月,法院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吴女士姐姐为吴女士的监护人。该案作为入选2022年北京市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办案中丰台法院秉承特别、优先保护妇女权益的理念,为案件开辟加速审理绿色通道。

女子婚后被长期家暴 法院24小时内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

瓮某与方某于2012年3月登记结婚,二人婚后育有一女。瓮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称结婚十年来方某多次污言秽语辱骂殴打被申请人,在孩子在场的情况下无所顾忌并砸毁家中物品。

2022年4月28日,方某再次因家庭纠纷与瓮某发生矛盾,将瓮某打伤。同日,瓮某至属地某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依法受理并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决定给予被告诫人方某告诫,要求其及时纠正不法行为,严禁对家庭成员再次实施暴力行为。5月17日,瓮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丰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方某殴打、辱骂申请人瓮某及其他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方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瓮某及其他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方某在该裁定书作出之日起五日内迁出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瓮某所在的住所。

该案为丰台法院24小时内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典型案例,《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丰台法院专门开辟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受理、送达、调证、审判“绿色通道”,成立“涉家暴案件专业审判团队”,确保案件高效、及时、优先审理。

继父猥亵继女被撤销监护资格 丰台法院发布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继父田某在家中,通过按压手腕的方式强行亲吻被监护人小张的嘴部,并用手摸小张的胸部,致小张双腕软组织损伤。小张生父报警,最终田某因犯强制猥亵罪被丰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遂以田某侵害小张合法权益为由,向该院申请撤销田某对小张的监护资格,丰台区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机关,亦建议撤销田某监护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丰台法院判决撤销田某对小张的监护人资格。宣判当日,丰台法院联合检察院向被监护人亲生父母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监护人共同接受四次家庭教育指导,并明确具体要求。

据了解,该案是丰台法院在最高法院和全国妇联发布《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后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也是该院与区检察院首份联合发布的指导令。为保证教育令落地生效,该院依托辖区社会力量,在指导令送达当日邀请社工现场开展第一次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督促当事人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书面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以此为依托对失职监护人开展亲子教育、法治教育,促使其当好孩子的第一责任人。

实习生 卢画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