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末失能妻车内吐不停…云林男临停台61路肩急救 遭检举罚4千

▲男子临停在快速道路路肩替妻子清理呕吐物,遭检举开罚4千元。(示意图/资料照)

记者黄资真/云林报导

云林一名陈姓男子驾车带癌末妻子外出,行经台61北上255.2公里处临停路肩,被后方车辆检举违规,遭制单开罚4000元,陈男提起诉讼喊冤表示,当时因妻子突然呕吐,担心噎到致命,故临停进行清理。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考量此举已符合紧急避难阻却违法事由,判决撤销原处分。

判决指出,陈男于去年4月16日下午3时52分驾车,行经云林县口湖乡台61北上255.2公里处时右靠临停路肩,被后方驾驶录下检举,云林县北港分局审视影像资料后,认定「行驶快速道路违规使用路肩」之违规事实,制单开罚。

陈男不服提出申诉,经举发机关函复查无违误后,乃依法裁处陈男4000元,并记违规点数1点,陈男因而提起行政诉讼,捍卫自身权利。

陈男主张,当天车上载着因脑部及胸部多次手术而失去行动机能之癌末配偶,途中因妻子突然呕吐不止、满口秽物,担忧因延迟处理而噎到致命,故紧急停靠路肩进行处理,应符合行政罚法第13条之紧急避难行为。

▲陈男表示,妻子因罹癌多次开刀,已失去行动机能。(示意图,非本案当事人/123RF)

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区监理所表示,陈男应就自身主张提出证据,然其仅提供妻子病状,事发当下究竟是否有达紧急避难程度无人知晓;又陈男应当审酌己身是否有能力在驾驶途中,能否兼顾照料同行者状况,此情显与紧急避难之法定要件不符,声明驳回其诉。

法官勘验影像资料,画面中仅拍下陈男车辆缓慢从外侧车道向右偏移进入路肩,后续因检举车辆超车而未捕捉到后续事发经过。不过,陈妻医师作证称,他在事发后11天到家中访视时,陈男有提及开车载妻子,行驶在快速道路上时妻子突然呕吐,而将车停放在路肩一事。

法官根据上开证词,勘认陈男非临讼杜撰,是为了保护配偶生命、身体客观上不得已之必要手段,符合行政罚法第13条紧急避难之阻却违法事由,故判决撤销原处分。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