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关于隔代抚养的法律关系

亲情,宛如一颗苍天大树,血缘关系将这个大树的每一片枝叶都联系起来,孤叶凋零是为了来年嫩芽的新生,也正是因为这一代又一代的传续,才能让人类繁衍至今,才会有如今一番开平盛世的大好风光。

现如今,各地随处可见老年人带孙子的景象,“隔代亲”也正是出自于此,父母为了养家糊口,而爷爷奶奶同样也想有个人陪伴自己,给生活添点乐趣,在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才会有了“留守儿童”一词的产生。

可正是因为“爷带孙”这一现象的常见,才会渐渐让诸多人认为他们应该有这个义务抚养自己的孩子。但在法律上其实并没有规定爷爷奶奶有带孙子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也就是说,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的,法律明文规定是孩子的亲生父母。但这并不意味着爷爷奶奶就此对孙子没有任何抚养关系,在特别情况下,仍然具有隔代抚养的法律关系。

案例1

蒋女士与丈夫结婚后共同孕育了两个孩子,为了更好地照顾孩子,蒋女士成为一个家庭主妇,而其丈夫则在外赚钱养家。世事无常,劳累过度的丈夫因疲倦而导致车祸身亡,此时两个孩子的重担只能压在蒋女士的身上,无奈之下只能选择一边照顾孩子一边工作。

可多年为工作的蒋女士缺少工作经验,再加上自己还年轻也不想被孩子拖累一生,便想将孩子送养他人,得知蒋女士这一想法的公公邢大爷一气之下直接上诉至法院,并要求将两个孩子的抚养权都放在自己名下。

根据《民法典》第1074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经过调查中,蒋女士身为孩子的母亲,虽然能力有限,但她还是有能力可以抚养一个小孩,因此法院对邢大爷的上诉不予支持。不过蒋女士的丈夫因车祸去世,自己无法承担两个孩子的抚养,同时邢大爷与其妻子都有退休金,存在一定的收入事实,可以维持并照顾好一个小孩的生活。最终在经由法院的审理下,判决蒋女士与邢大爷一人承担一个小孩的抚养义务。

也就是说,虽然邢大爷与两个孙子之间并不存在相应的抚养义务,但此时由于孙子的父亲去世,母亲又无法承担起同时抚养两个小孩的义务,这时具备一定负担能力的邢大爷及其妻子则对自己未成年的孙子存在相应的抚养义务。

并且依据《民法典》第1108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蒋女士因为丈夫死亡无力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选择将孩子送人,那么从这条法律来看,即便蒋女士的父母同样也存在负担能力,但邢大爷还是具有优先抚养的权力。

当然这仅仅是对于父母双方应去世或者无力抚养孩子而言,才有的隔代抚养的关系。但如果夫妻婚姻之间出现了矛盾导致离婚,在对孩子抚养权的争夺上,有父母帮衬一方的往往会成为法官考虑的因素。

案例2

刘女士与丈夫薛某结婚后不久就生下了一儿一女,可两人在女儿还未满一周岁的时候,就选择外出打工,将这一双儿女放在孩子奶奶家中代为照顾。随着两人婚龄越长,矛盾也逐渐产生,当两人之间的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时,双方选择了离婚,可双方之间却对孩子的抚养权协商不定,刘女士只好将其上诉至法庭。

一般来说,有两个孩子的家庭法院通常会按照一人抚养一个子女的惯例进行判决。但在此次案件中,孩子从小就是跟在奶奶身边长大,两个孩子都对奶奶产生了深厚感情,如果此时贸然将两个孩子分开,必然会影响到孩子的身心发展,再加上薛某有能力可以抚养两个孩子,最终法院根据未成年人权益的原则出发,驳回了刘女士的上诉。

因此隔代法律关系对于夫妻双方之间的对孩子的抚养权的争取同样也是具有相当举足轻重的作用力,但这并不是说只要被爷爷奶奶带着的孩子,都可有抚养权的有优先考虑权。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两周岁以内的孩子,离婚是归于母亲抚养的。

但有父母帮衬的夫妻一方,并不会一定会具有优先抚养权,这个还是要根据小孩的年龄与夫妻双方之间具体的条件进行判决。也就是说,像这种隔代抚养中,只有已满两周岁的孩子,法院才会将有父母帮衬一方的条件考虑其中。

对于隔代抚养法律关系也是相互的,并不仅仅只是对爷爷奶奶进行约束,对于孙子女也具有相当的约束力。需要赡养的祖父母当其子女无力承担抚养义务,或者是死亡时,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也有赡养祖父母义务。

可现如今很多健全且有能力的人却将父母帮自己带孩子视为理所应当,免费地享受着他们的付出。其实他们只不过是出于父母对子女的疼爱,不忍心看到子女如此劳累,这才选择帮他们带孩子。天下父母心,他们从来就没有什么应该做的,我们对于父母的无私付出,必定要心怀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