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送员与外送平台间的法律关系?
最近两个外送员车祸受伤死亡,引起大众注意,发现他们处于没有保险保障的地位(注),甚至外送平台也以承揽制撇清责任。
外送员与外送平台是雇佣关系吗?还是合作关系?这里有两个判决可以参考,一个是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47号判决,一个是台北高等法院94年度诉字第1472号判决。
1.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47号判决:
这个判决认为劳工具备三种从属性:人格从属、经济从属、组织从属,其谓:劳工,具有下列特征:
(1)人格从属性,即受雇人在雇主企业组织内,服从雇主权威,并有接受惩戒或制裁之义务。
(2)亲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
(3)经济上从属性,即受雇人并不是为自己之营业劳动而是从属于他人,为该他人之目的而劳动。
另外最高法院也认为基于保护劳工之立场,一般就劳动契约关系之成立,均从宽认定,只要有部分从属性,即应成立。
后来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只要对双方是否成立劳资关系,产生争议,都会用上面的判断标准去进行认定!
▲外送员与外送平台是雇佣关系吗?还是合作关系?(合成图/记者刘维榛摄、读者提供)
2.台北高等法院94年度诉字第1472号判决:
这个案子主要是处理高尔夫球场与杆弟间法律关系,到底是劳资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是合作关系,理由如下:
(1)杆弟系在高尔夫球场自行排班,为来球场打球的客人提供服务,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并不受球场之指挥监督,所获致之工资亦系来自球场向打球客人所收取之服务费,并非球场给付之薪资,杆弟与球场间不具有人格之从属、劳务之从属、劳务之对价而成立雇佣关系之问题。
(2)就实际运作模式而言,杆弟提供杆弟服务予击球来宾,高尔夫球场则提供球场场地设施,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程度之合作关系。
(3)就杆弟费之收取及分配过程言之,两造均不争执关于杆弟费系依双方约定之比例拆帐,按时将报酬交付上诉人,由此更足佐证双方间之关系为合作关系,而非雇主与劳工之关系。
(4)虽然高尔夫球场给杆弟的缴税凭证是写薪资,但高尔夫球场本来就不是税务专业机构,不能以此认定双方就是成立劳资关系。
(5)虽然高尔夫球场有自订之「高尔夫球场杆弟管理规则」,对杆弟之工作有一定之服勤守则、教育训练、福利及惩处,然其目的系确保杆弟对击球来宾之服务品质,以保持二者间良好之合作关系;而高尔夫球场对杆弟之调度,仅系为节省时间而使杆弟多赚取一次杆弟费;另配发无线电予杆弟,亦与有无雇佣关系无涉。
(6)杆弟只是在排班表所载之时间方至球场轮班,遇有击球来宾至球场时,轮班之杆弟则依排班表之顺序服务击球来宾,杆弟休息区未设有打卡钟,杆弟是否至球场轮班任凭自由,高尔夫球场对于杆弟到球场上下班服务击球来宾之时间并未加以管制,与一般劳动契约之雇主,皆订有管理制度严加管制不同,所以高尔夫球场对于杆弟并无指挥监督关系。
如果以目前foodpanda、Uber Eats跟外送员间的合作型态,外送员上下班自由、不用打卡,收入多寡系根据接单数量及距离与平台拆帐,且外送平台对于外送员如何跑单并没有给予一定指示,可能会被认定「不具备人格、经济、组织从属性」而与平台间不属于劳资关系而是合作关系的!
注:如果你骑机车是拿去做生意(比如:送餐点),一般的机车险是列为除外不保项目的喔!还是需要额外加保,才有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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