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二议 大法官议不议?

首先,这次争议主要来自于苏院长对于立院议事规则的诠释,而不是法律或命令本身。苏嘉全及民进党立院党团当初指出,内政部《会议规范》第53条规定,关于人选、款项、时间、数字等,系依提出的先后顺序,依之表决到通过其一为止。且《立法院议事规则》第10条规定:「经否决之议案,除复议外,不得再行提出。」所以无须处理国民党之提案。相对于此,国民党则系援引《立法院议事规则》第11条第4项规定,主张表决顺序应以「就其与原案旨趣距离较远者,依次提付讨论」,从而主张苏嘉全的解释违法。

平心而论,苏议长排除《立法院议事规则》去适用内政部《会议规范》第53条,是明显的违法解释,且严重影响民主政治。因为《立法院议事规则》是依据《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76条所订定的法规命令,法律位阶上明显高于《会议规范》。

且依据《立法院议事规则》第2条之规定,关于立法院议事事项,只有「宪法、立法院组织法、立法院各委员会组织法、立法院职权行使法及立法委员行为法」具有优先于该规则之效力。苏嘉全违法适用位阶较低的内政部议事规范来变更表决顺序,再主张「一事不二议」,来排除少数党提案的讨论、表决机会,使得少数党国会议员连议事杯葛的机会都完全被排除,未来除了暴力抗争再无其他途径可选择,这对于台湾民主政治的发展,负面效应至为明显。

然而,苏嘉全的议事操作固然违法,但他的议事操作或对于立院议事规则的解释,能否成为大法官宪法解释权力的审查对象,却不无疑义。

质言之,如主张前瞻计划的预算审查程序违宪,依据「政治问题理论」,司法机关对于宪法中已明确将权限画归于其他政治部门处理之事项,也应尊重相关政治部门的决定。

大法官在释字第342号解释即曾拒绝针对国安三法通过程序进行解释,并指出:「法律案经立法院移送总统公布者,曾否践行其议事应遵循之程序,除明显抵触宪法者外,乃其内部事项,属于议会依自律原则应自行认定之范围,并非释宪机关审查之对象。」

换言之,除非国、亲两党能指出苏嘉全的议事操作「明显抵触宪法」,否则释宪声请恐难以被大法官受理。而本案即使突破上开程序限制,而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由于我国释宪法制下,须经过2/3大法官同意,方得做成法律违宪解释,以目前大法官的组成结构,此案能否获得足够大法官支持,恐怕也难以乐观。在我国宪政下,少数党要如何破解类似民进党这种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垄断的鸭霸执政,恐怕值得法学界集体深思。

(作者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