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停344天停车费6万9! 女车主「不付钱」被告…逆转免赔

停车场没有签长约,不能长期霸占车位不付款。(示意图记者周宸亘摄,非本文当事人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一名张姓男子女友名义买车,停进新北市三重区的某停车场,一停344天,停车场业者不断通知张将车开走,张都不理会王姓停车场业者因此对汽车所有人蔡女(张男女友)提出民事求偿,要求支付6万9400元停车费。不过,蔡女主张车并不是她停的,双方没有临停契约关系,新北地院采信供词,判蔡女不用付停车费。

据2015年12月3日蔡姓女子名下车停进王姓业者的停车场,因为该车没有签约,只能停一天缴费离开,但该车一停344天,停车费累积共6万9千4百元。王姓业者因此主张请求蔡女付钱。

蔡女表示,自己曾借名字给张姓男友公司,因此男友用公司名义买来的车也算在她名下,但是她本人从来没开男友的车,也没停进该停车场,也不知男友停哪,应该要向男友提告要钱,不是她。

张男出庭承认车是他停的,但因为车子在停车场被人刮花,后照镜还被不明打断,因此他才要求停车场找出要负责的人出来,停车场却说联络不到,认为停车场要负保管之责,赔偿车子损失,因此拒绝开走。

新北地院法官认为,租赁契约债权债务以当事人为主,实际当事人应为张姓男子,本案与车主蔡女无关,因此判决驳回王姓业者,蔡女免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