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投保难赔付,网上买保障“保了个寂寞”?

“网上在线投保,省时省心又省钱!”“保终身,百种疾病,感冒发烧也能赔。”

近年来,疾病年轻化的趋势得到越来越多年轻人的重视,年轻群体纷纷将商业保险作为抵御风险的“最后底牌”。互联网保险以其自主选择性强、手续简单、性价比高等优势受到消费者的广泛青睐,支付宝、微信等互联网流量平台成为各个保险公司的必争之地。

然而,虚假宣传、违规自动扣费、低进高出赔付难等“文字游戏”也屡遭诟病,等到理赔时,消费者才发现自己“保了个寂寞”。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审结一起互联网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当事人突发意外身故,却遭到了保险公司拒赔,法庭最终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依照约定赔偿保险金30万元。

案情回顾

2022年底,30多岁的刘某通过小程序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一份意外险,保险责任包括意外身故赔偿50万元、意外医疗赔偿5万元、猝死赔偿30万元等,保险有效期为1年。

2023年7月,刘某突然意识丧失倒地,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到达医院时,刘某呼吸心跳已骤停,医生经急诊初步认为刘某已经猝死,但在其家属请求下医院仍对刘某实施抢救。因情况紧急,在家属同意下,医生向刘某实行人工膜肺ECMO抢救,但由于刘某持续无稳定的自主循环,后因多器官衰竭,在72小时内被宣告死亡。

刘某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被拒,遂诉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意外身故、意外医疗及猝死的金额。

某保险公司辩称,保险条款中对猝死的定义为“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根据武汉市某医院的住院病案显示,被保险人刘某于27日晚23时入院,至30日凌晨2时宣告死亡,已明显超过24小时,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24小时内猝死,不符合猝死定义。

法院判决

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审理后认为,刘某的死亡符合猝死特征,保险人应按照猝死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首先,刘某的法定继承人已经提供急诊病历、住院病案、死亡证明书等相应材料证明被保险人刘某系猝死。某保险公司以刘某不是猝死为由拒绝承担理赔责任,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其次,刘某所投保险中约定的“24小时内猝死”是一则格式条款,依照《民法典》第498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从刘某的病因及诊断症状,死亡虽然不能避免,但在此情形下,家属仍然希望抢救其生命,故导致刘某被宣布死亡的时间超过24小时,此时不应机械理解刘某的死亡超过24小时,应当按照格式条款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且根据刘某购买保险的回溯视频显示,某保险公司未对案涉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内容设置强制阅读等措施进行明确提示说明,未做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责任免除条款不产生效力。

另外根据“近因原则”,本案保险事故不属于意外伤害,故其他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按照猝死的保险事故支付刘某法定继承人30万元猝死保险金。

法官说法

保险公司从对其自身有利的角度出发,通常在保险合同中将猝死排除在意外伤害之外,并将猝死列入责任免除条款。

投保人在进行投保时,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条款,并且注意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说明,互联网投保时注意免责条款页面展示情况。

《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附格式条款,并对所有格式条款承担一般说明义务,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承担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这些法定义务是保险公司应主动履行的义务,而不是基于投保人请求才被动产生的。如在互联网投保过程中,投保人仅点击“我已确认并同意保险条款、投保须知”等类似内容即可投保,具体保险条款内容需要投保人点击保险条款的链接方能出现的,实际上是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的请求提供格式条款,这不符合《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不能依据免责条款免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498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16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17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张倩 丁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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