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事业申请资产重估 3/1截止

依据财政部发布「历年来中华民国台湾地区趸售物价指数及资产重估用物价倍数表」,111年度物价指数已较69年度以前年度(含69年度)、75年度至83年度及88年度至92年度,分别上涨达到25%以上。依此,营利事业于前开年度取得或是前次于该等年度期间办理资产重估价的资产,可于期限之内申请办理资产重估价。

至于营利事业于70年度至74年度、84年度至87年度及93年度至110年度取得或前次以该等年度期间之物价指数为依据办理资产重估价之资产,因本次物价指数上涨程度未达25%,依法不得申请办理资产重估价。

营利事业办理资产重估的申请期限,因今年2月28日为国定假日,因此截止日调整为3月1日。营利事业应于申请期限内,检具申请书叙明营利事业设立日期,会计年度起迄日期及曾否办理资产重估价,向所在地国税局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