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排碳有价时代 电电公会吁:政府应鼓励企业代替惩罚

电电公会常务理事胡惠森(中)主持座谈会,希望政府以鼓励企业代替惩罚。(图/电电公会提供)

台湾区电机电子工业同会(电电公会)21日举办「迎接碳定价时代,企业因应碳费」的座谈会,建请政府净零转型初心,帮助企业而非管控,以鼓励代替惩罚,配合国家减碳项目、企业自主减碳,以立国家目标达成。

电电公会表示,环境部在去年底提出提出「碳费收费办法」草案,明定碳费计算方式、碳权扣减比率、追缴机制等,规定年排放量达2.5万公吨二氧化碳当量的电力业和排碳大户,初估约有512家大型制造业列管,并自今年开始纳入计价碳费。

电电公会常务理事胡惠森指出,为让企业对碳定价制度及碳费征收有更深入的了解,同时搜集汇整企业对碳定价各项议题的观点与建议,以反映企业对政府推动净零转型碳定价与碳费制度的观点与需求,共同引领我国产业朝低碳净零方向转型。

台北大学自然资源与环境管理研究所李坚明教授引用瑞典、瑞士、新加坡等各国的作法强调,目前73个推动碳费制度国家中,一半以上都是采取碳总量管制,以国家减碳为目标,搭配企业自主性减碳,企业只要达成自主减碳目标即可免征碳费,以鼓励取代惩罚性收费,避免企业二次收费垫高成本,冲击企业经营和国家经济发展,以谋取碳税的双重红利。

李坚明举例,中钢的每年排碳量约2200万吨,假设碳费为每吨200元,一年光是碳费就高达44亿元,但公司一年获利才33亿元,企业如何生存?一旦课高额碳税,势必造成更多的碳泄漏,既无法有效达成减碳目标,更冲击到企业长期营运和国家经济成长,是最无效的减碳作法,绝非台湾现阶段实施重点。反而应参酌国际作法,以碳权抵换自主减量为目标,加强碳税征收及碳权抵换的全面性配套方案。

企业也反映,碳费征收无法真实反映对企业营运的冲击,若依环境部的规划,扣除2.5万吨的免征额,以碳费300元计算,前20大排碳大户的碳费征收仅使其营业成本上涨0.15%至2.5%。若以碳费500元计算,影响幅度约0.25%-4.2%。表面上对企业的影响不大,但因企业净利受到众多因素影响,以净利进行评估碳费冲击并不妥当,无法反映碳费的真实影响。

台北大学自然资源与环境管理研究所李坚明教授引用瑞典、瑞士、新加坡等各国的作法强调,目前73个推动碳费制度国家中,一半以上都是采取碳总量管制,以国家减碳为目标,搭配企业自主性减碳,企业只要达成自主减碳目标即可免征碳费,以鼓励取代惩罚性收费,避免企业二次收费垫高成本,冲击企业经营和国家经济发展,以谋取碳税的双重红利(Double Dividend)。

李坚明举例,中钢的每年排碳量约2,200万吨,假设碳费为每吨200元,一年光是碳费就高达44亿元,但公司一年获利才33亿元,企业如何生存?一旦课高额碳税,势必造成更多的碳泄漏,既无法有效达成减碳目标,更冲击到企业长期营运和国家经济成长,是最无效的减碳作法,绝非台湾现阶段实施重点。反而应参酌国际作法,以碳权抵换自主减量为目标,加强碳税征收及碳权抵换的全面性配套方案。

企业也反映,碳费征收无法真实反映对企业营运的冲击,若依环境部的规划,扣除2.5万吨的免征额,以碳费300元计算,前20大排碳大户的碳费征收仅使其营业成本上涨0.15%至2.5%。若以碳费500元计算,影响幅度约0.25%至4.2%。表面上对企业的影响不大,但因企业净利受到众多因素影响,以净利进行评估碳费冲击并不妥当,无法反映碳费的真实影响。

电电公会强调,台湾即将采行的碳费,可说是台湾独创;不对上游的电力业者课征,只针对下游业者的直接与间接排放量课征,采统一费率、随量征收。且碳费收入需专款专用,如母法《气候法》第33条规定,碳费基金仅能使用在温室气体减量和气候调适用途。

相较于国际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碳定价作为政策工具以推动工业加速脱碳,并简化提升自主减碳目标的灵活度,依照气候法第27条公告高品质碳权及提高抵换比例至少20%等作法,达成国家2030年减碳24%最终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