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币交易课税大变革 财政部最新说法
游戏币示意图。(shutterstock/达志)
近年网路连线游戏迅速发展,玩家间就游戏币之交易日益普遍,因是类交易均于线上完成且具高度隐匿性,为确保履约,营业人从事游戏币交易之外观形式采先买后卖模式营运,并搭配一定之买卖双方实名身分验证及履约保证机制,以预防诈骗及提升交易安全。
财政部最新核释,营业人提供网路连线游戏个人玩家游戏币交易服务,游戏币买卖双方均为自然人且经查明该营业人对该等买卖双方之实名身分资讯设有验证机制,其要求卖方先交付游戏币及买方先支付价金系基于履约保证,并于网路交易平台揭示买卖双方对游戏币与新台币换算比值者,可提供交易服务明细表及收付买卖价金等资料,按收付价款差额课征营业税并开立二联式应税统一发票自行留存备查。
举例来说,甲营业人于网路揭示A游戏币兑换新台币之比值为卖家比值140:1及买家比值130:1,乙卖家将出售130,000枚游戏币转入甲营业人经营之游戏帐号,甲即支付价金新台币929元(130,000÷140)予乙;嗣丙买家向甲购买130,000枚游戏币,甲收到丙买家价金1,000元(130,000÷130)后,将其游戏帐号内之130,000枚游戏币转入丙之游戏帐号。
就交易外观形式,甲营业人同时经手金流(买卖价金)及物流(游戏币),似属先买后卖A游戏币,惟倘按进销货模式认定,就甲销售予丙买家之销售额全额计算销项税额,实务上因其交易前手(即乙卖家)时为个人,该个人如系向游戏营运业者购买游戏币,因该业者一开始已就销售额全额报缴营业税,于接续之交易为C2B2C情形下,本次甲营业人(即中间之B)将因无法向前手个人乙卖家(即C)取具进项发票申报扣抵,形成其售予丙买家(即C)时又按销售额全额课税之情形,将导致营业税税负增加。
至于交易前手为营业人之情况(即B2B2C)下,因甲营业人可取具进项发票申报扣抵,其售予丙买家按进销项模式课征营业税,不致发生按销售额全额课税之情形。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本令发布后,承前例,甲营业人向前手个人乙卖家购买游戏币时,可提供交易服务明细表及收付买卖价金等资料,按收付价款差额71元(1,000元-929元)课征营业税并开立二联式应税统一发票自行留存备查;倘乙卖家为营业人时,甲营业人应按收取丙买家之价金1,000元开立统一发票,并就其自乙卖家取得929元之进项发票申报扣抵,两者最终租税负担相同。
财政部表示,考量是类营业人产业特性及其C2B2C交易模式确有特殊性,且其服务对象包含游戏币买卖双方,为合理化其租税负担,爰该部释明前开课税规定,又依税捐稽征法第1条之1第1项但书规定,本令发布时尚未核课确定之案件即可适用,以保障纳税义务人权益。
此外,财政部呼吁,个人以营利为目的,透过网路销售货物或劳务,应于当月销售额达营业税起征点(现行销售货物为8万元,销售劳务为4万元)时向国税局办理税籍登记。
也就是说,个人提供游戏币交易服务取得代价者,属销售劳务范畴,应于当月销售额达4万元(未来起征点如有调整,依调整后金额)时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