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国保补缴10年大限 小心权益受损

劳保局表示,10年补缴期限就是以「每月保险费的缴款期限」+10年,如2008年10、11月保险费,缴款期限为2009年1月31日,10年的补缴期限就是2019年1月31日,超过该期限,保险费就不能补缴。其他各期以此类推,并非所有欠费逾2019年1月31日后即不得补缴,被保险人只要留意劳保局寄发的欠费缴款单,就可以知道保险费的最后补缴期限,因为在每张欠费缴款单上,都有注明该张缴款单的10年最后补缴期限。

劳保局说,若超过10年欠费真的影响很大,无法补缴,不能列入国保年资;直接影响可请领的给付金额:老年年金不得择优领取A式(A式金额至少3 628元),身心障碍年金无基本保障4872元。

劳保局举例,如阿金为国保被保险人,年满65岁时纳保年资有10年,保险费都按时缴,且没有不得领取A式的情形,每个月可以领取4816元;若阿金从没有缴过保险费,65岁时想补缴并申领老年年金,但有2个月的欠费已超过10年补缴期,只能补缴还没逾10年期限的保险费计9年10个月,因有2个月欠费超过10年不能补缴不计年资,所以老年年金只能以B式计算,每个月只能领取2337元,只因为2个月欠费超过10年不能补缴不计年资,1个月的给付金额就差2479元,1年就少领将近3万元。

劳保局提醒,如果经济困难一时无力缴费,可向劳保局申请分期缴纳欠费,或拆成多张、以月为单位之小额缴款单,分次计息补缴减轻负担;国民年金保险费10年内都可以计息补缴,缴纳后保险年资照样累计,不会影响到给付权益。所以务必要把握10年的补缴期限,及早规划补缴欠费,以确保自身给付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