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年金10年大限倒数16天! 符合2条件保费欠缴可分期

▲国保首期10年补缴期将在3月底到期,超过期限不得请求补缴、保险年资也不得计入。(示意图记者周宸亘摄)

记者纪佳妘/台北报导

国民年金保险有缓缴「10年大限」,补缴期限延后至3月31日到期,只要首期保费欠缴超过10年,终身恐少领数十万元,劳保局今(15)日提醒,若民众无力一次缴纳积欠的国保保费,只要符合2项条件即可申请分期付款。

国民年金保险人请领保险给付时,如果有保险费未缴清,劳保局会暂行拒绝给付。劳保局国民年金组长徐嘉珮表示,如果无力一次缴纳积欠的国保保费,只要符合2项条件可向劳保局办理分期缴纳,经审核通过后,每月准时缴纳分期保费,就可请领相关的国民年金保险给付。

民众若想分期付款必须符合2条件,首先是应缴总额达3000元以上,再者是财税机关提供保险人公告年度个人综合所得税各类所得总额合计50万元以下,即可向劳保局申请。

▲劳保局提醒,民众若无法一次还清欠缴国保保费,只要符合2要件可申请分期缴纳。(示意图/记者李毓康摄)

徐嘉珮指出,分期缴纳以1个月为1期,最多以40期为限,各期应缴纳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一旦申请通过后,每期都须按期限缴纳,若有1期没依限期缴纳,则视同全部到期,而领取年金给付者,劳保局会停止核发,另外已申请且经核准分期缴纳的保险费,不得再次申请分期缴纳。

针对年满65岁或符合重度以上身心障碍的被保险人,徐嘉珮说,前3期应缴金额得依序将以前3个月欠缴的保险费计算。举例来说,被保险人前3个月(98年1月至3月)每月保险费为674元,办理分期后前3个月只需要缴674元。

此外,超过10年补缴期限的欠费,不能补缴也不计入保险年资,甚至也不能办理分期缴纳,未来请领老年年金给付时不能选择以A式发给(加计3628元),终身只能以B式发给,至于请领身心障碍年金给付者则无基本保障金额(48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