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屋红单交易 应按让与该权利价额认定成交价额
中区国税局举例说明,甲君2022年1月1日与建设公司签订预售屋买卖契约书,房地总价款800万元,甲君依约支付签约款100万元,嗣于2022年12月1日与受让人乙君签订契约,约定乙君应支付甲君150万元,甲君尚未缴纳房地总价之余款70万元则由乙君继续支付与建设公司及地主,甲君应依规定办理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申报,列报让与预售屋权利之成交价额150万元,可减除成本100万元,若甲君未提示移转时费用证明文件,则按成交价额之3%计算可再减除费用45,000元,因甲君持有系争购买预售屋权利在两年以内,按适用税率45%,计算应纳税额为20万4,750元。
该局提醒民众,2021年7月1日以后转售其2016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预售屋,其依规定申报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之成交价额为收受买受人给付之价额,并不含买受人后续支付建设公司及地主之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