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裝潢蟑螂「做到一半突落跑」,屋主如何求償?律師解答最後「1提醒」必看!

旧闻:工程做到一半,竟然落跑不做了!桃园中坜有间屋主,同时指控一名刘姓男子,承包装潢跟防水工程,收完订金之后,就开始找借口拖延施工,中间还一度借钱周转,其中一名屋主林小姐,原本工期20天,拖了2个月,刘姓男子最后还传LINE告诉她「不做了」,从此失联,家里面现在不只乱七八糟,窗户施工还做错,就连屋顶水塔也不见,造成没水可用的窘境!

来到透天厝三楼,地板到处是水泥跟施工留下的垃圾,窗户上砖块裸露,原本5月28日就应该完工,如今8月了,房子还不能住!

屋主林小姐:「他就说施工必须要先付头款,所以我们就付了4万5千元,然后在施工的过程中呢,就是有时候会来有时候没来,然后他后来就表达说,是因为没钱了,然后没有办法请人,没有办法买材料,然后又跟我们借钱。」

屋主郑先生:「故意拖延然后经过讨论之后,他以LINE方式通知说停工。」

4月8日跟刘姓男子签约,翻修2间浴室,隔月开工后,另外花2万8千元,修顶楼防水,工程款16万7千元,郑先生先付款8万9千块钱,现在打算打官司解约,要求对方能退款。

图/freepik

最近刚好有客户碰到和旧闻类似的情形,也是找了人作装潢,先付了头款 然后做到一半承包烙跑,没来施工还封锁line,来问我钱要怎么讨回来?

Q:承包根本没有继续施工意愿,可不可以跟承包解除契约?

A:虽然说做到一半人也不见。但客观上(物理上)有完工的可能,这种情形算是给付迟延 而非给付不能,而实务认为,承揽契约若没有约定解除权的话,也不是「以特定期限为契约内容」是不能以给付迟延为由解除契约的(98台上1256)所谓以特定期限为契约内容,必须要在契约内约定完工期限,而且还必须客观上,超过完工期限才完工对于定作人无利益,才是算「以特定期限为契约内容」。

因此就算旧闻的2位屋主有跟承包约定完工期限,但是就算超过完工期限完成施工,对屋主来说仍有修缮利益,也不算「以特定期限为契约内容」所以是不能「解除」契约,但是可以依照民法第511条「终止」契约。

Q:可以告对方刑事的诈欺吗?

A:除非能证明一开始对方就不打算完工。也就是订约之时已有诈欺故意,不然通常很难成立诈欺,被告一般都会说「如果一开始要骗人,那我为何还要去施,直接拿钱不干就好啦!是因为后来blabla...」

Q:那已付的头款要怎么拿回来?

A:可以在终止承揽契约后主张已付的头款超过已完工的报酬,依照不当得利请求返还溢领部分的报酬。

Q:可是我不知道对方地址啊!只有对方姓名可以告民事吗?

A:这种无法特定被告的状况,只能去告诈欺了。

因为绝大多数的民庭法官即使有办法,也不会帮当事人查个资,告刑事一方面可以以刑逼民,另一方面可能可以在侦查过程,或最后的起诉、不起诉处分得知被告地址。

以刑逼民有一半是民庭法官害的

执业心得:发现很多人签约时对方是谁都不确定,好歹要看一下身份证,然后有问题才知道跟谁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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