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物料報廢 可列報損失

当商品或原物料、半成品因过期、变质等因素而报废,企业申报营所税时可列报损失,不过记得在期限内报请国税局派员勘查确认报废事实,或由事业主管机关确认并取得证明文件,才可认定为损失。

高雄国税局指出,若商品或原物料、半成品等因过期、变质、破损、滞销等,导致无法出售、加工制造等因素而报废,可依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或年度所得税查核签证报告,并检附相关资料核实认定为报废损失。

此外也可在事实发生后30日内报请稽征机关派员勘查监毁,或主管机关监毁并取得证明文件,核实认定。

国税局表示,商品或原物料、半成品报废必须确实毁弃,且应有加注日期的毁弃过程前后照片、清运或回收证明等资料可供查证。

另外国税局说明,如果有废品出售收入,应列为其他收入,或从商品报废损失中减除,以免遭补税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