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男大生訪友偷拍同校女室友洗澡 二審賠償25萬換緩刑

余姓男大生去年6月1日探访陈姓男同学云林租屋处且留宿,隔天听见同校女室友在3楼浴室洗澡,竟攀爬至走道栏杆,透过浴室上方玻璃偷拍,女方从浴室镜子发现后持莲蓬头对着手机喷水,一审认余犯无故摄录他人性影像罪处5月,双方以25万元和解,二审改判3月,缓刑4年。

检察官不服上诉,认云林地院未传唤陈,查明余是否有将无故摄录性影像散布予他人,这涉及余犯行所生损害重大与否,原审量刑证据调查有未详尽之处。检方说,余犯行造成女方身心受创,影响生活甚深,迄未仍达成和解,不能认为余犯后态度良好,原审仅量处他5月,量刑过轻。

台南高分院合议庭指出,余于侦查及原审虽未与女方达成民事和解,赔偿其损害,惟上诉后已与女方达成民事损害赔偿调解,约定应赔偿女方25万元并分二期给付,余均已按期履行给付完毕。

陈于二审审理指出,余实际上来找的并不是他,是找另外一位住宿的同学。他说,不清楚余去厕所或浴室的时间,且余偷拍被发现后离开现场,没有跑去他的房间。

他表示,当天中午女方报警,当下就知道有偷拍这件事情,但不知道犯人是谁,下午警方做完笔录后,才知道是余。他说,余在这中间没有跟他说有发生什么事情。事后没有跟他讲有偷拍这件事情,没有跟他炫耀有偷拍,也没有拿手机画面或传拍到的画面给他看。

据调查,余犯后虽删除本案性影像,惟经还原后仍可取得该性影像,原审认该性影像尚未自该手机内彻底删除,宣告没收。合议庭认为,依证人供述,仍无法证明余有将本案其所摄录的性影像散布他人。

合议庭审酌,余并无前科纪录,因一时好奇,无故以录影方式摄录女方洗澡画面性影像,侵害隐私权,自应非难,惟他犯后始终坦承犯行,并于本院与女方达成损害赔偿调解,且已经全数履行给付完毕,女方表示愿意原谅余。因而改判3月,缓刑4年,并接受法治教育课程3场次,不得上诉。

台南高分院指出,余男因一时好奇,无故以录影方式摄录女方洗澡画面性影像,侵害隐私权,惟他犯后始终坦承犯行,并与女方达成损害赔偿调解,因而改判3月,缓刑4年。图/本报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