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狼师5度性侵 国一女忍14年后揭恶行 二审仍轻判

遭狼师5度性侵,国一女忍14年后揭恶行, 二审仍轻判。(达志影像)

中部一位29岁女子,16年前就读国中一年级时,放学课后还会到学校一名数学老师所开设的私人补习班补数学,年仅13岁的她却5度遭老师性侵害,从亲亲、摸摸、抱抱,到指侵甚至性交得逞,14年后她决定勇敢站出来揭发老师恶行,一审老师遭判2年有期徒刑。检方事后认为认量刑过轻上诉,二审遭驳回,维持一审原判,仍可上诉。

二审期间,法官也曾电询女方对于判决刑度意见,女方表示「请法官依法判决」,所以依刑法规定减刑,驳回检方上诉,仍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刑2年。

根据判决书,43岁男教师是某国中数学老师,课余也开立私人数学补习班为学生补习,被害女子当年是该老师任教班级的学生,每周三放学后,也会前往老师私下开设的补习班补习。

2006年2月起至5月间,正值被害少女国中一年级下学期,年仅13岁的她每次刚到补习班不久,就被老师拉到2楼房间去,利用少女懵懂无知、情窦初开,在不违反少女之意愿,5度对少女性侵。

被害少女长大后,对求学时期的遭遇,成为心中的一道创伤与阴影,始终挥之不去。2021年4月间她鼓起勇气,透过人本教育基金会向母校检举揭发此事、并报警提告,学校启动校园性平事件处理调查,确认事证属实明确,周男也因此被起诉。

法院审理期间,被害女子不愿出庭面对昔日狼师,仅由法官根据该校完成的调查报告、性侵犯罪事件通报表、性侵案被害人调查表、被害女子写给人本基金会的校园申诉书、陈述书等书面资料审理。

该名教师与辩护律师出庭时,面对法官提问,对犯行坦承不讳。审理法官认为,当年被告对少女性交过程中,有拥抱亲吻,并舌舔其生殖器官之猥亵行为,应为性交行为所吸收,不另论罪;又被告先后5次对未满14岁之被害少女性交,时间密接,所犯系构成要件相同之罪,基于概括犯意反复为之,依修正前刑法第56条连续犯之规定,论以一罪,并加重其刑。

法官审酌,教师当年明知被害少女未满14岁,因长期相处产生情愫,以致无法妥善疏导、抑制自身情欲,铸下大错,审酌被告始终坦承犯行不讳,并表达想与被害女子和解、进行修复式司法之善意;但因被害女子没有意愿,请法官依法判决即可,因此一审判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