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纳骨塔弊案1400万贿款没收 厂商再吐1400万不当得利
彰化县伸港乡公所2016年爆发第1公墓第3纳骨塔柜工程弊案。(资料照片/孙英哲彰化传真)
彰化县伸港乡公所2016年爆发纳骨塔工程弊案,闹得满城风云,前乡长曾焕彰及代表会前主席林其瑞涉嫌向承揽厂商收受1400万元回扣,两人都遭判处重刑,1400万元贿款也遭没收,且近日彰化地院再依《政府采购法》规定,判处承揽厂商还须再返还1400万元不当得利给伸港乡公所。
2016年间,伸港乡公所2016年办理第1公墓第3纳骨塔柜工程招标案时,时任乡长曾焕彰、代表会主席林其瑞涉嫌向厂商索取30%回扣后,由邱姓业者以4733万元得标该工程,曾焕彰分得828多万元回扣,林其瑞则拿到570万元。
2016年3月19日,彰化地检署检察官指挥法务部廉政署兵分多路追查,并陆续羁押曾焕彰、林其瑞等涉案人,该案于同年5月17日侦结。全案被告中,曾焕彰被依贪污罪判刑8年定谳,犯罪所得828万8千元被没收,林其瑞被判刑5年定谳,犯罪所得570万元也没收。
伸港乡公所事后向涉案厂商邱姓业者提起返还不当得利诉讼,并指出,当初工程是以厂商交付1400万元贿款为条件以促成签订该契约,所以1400万元的不正利益应自契约价款扣除。
邱姓业者庭讯表示,该标案的毛利不到工程款30%,但在前乡长的强烈要求下,他不得不配合勉强给付工程款30%回扣,实际上已无利润,且该案的贿款1400万元也已被没收,公所可向法院声请发还。他强调此案是被迫给回扣,是前乡长不法行为所致,前乡长的过失比例是80%,而他也已缴回236万元的押标金。
然法官审理指出,依修正前《政府采购法》第59条规定,厂商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费、后谢金或其他利益为条件,促成采购契约之签订,如有此情事,机关得自契约价款中扣除此溢价或不正利益,以回复公平交易秩序下应有状态,因此将该不正利益1400万元自契约价款扣除,应属有据,判处业者应返还伸港乡公所14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