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兼顾法与情

本文转自:人民网

黄建龙

执行工作是法院的“重头戏”“硬骨头”。要解决执行中遇到的各种难题,需要运用法律赋予的各种强制手段,但如果只靠运用强制手段有时又难以达到最佳执行效果。

这是一起变更抚养权案件。徐某(女)起诉桑某要求变更子女桑淇(化名)的抚养权。法院审理案件后,综合双方各自经济生活情况,将3岁的桑淇变更由徐某抚养。

后来,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我先传唤桑某到法院做思想工作。但桑某无论如何都不同意变更抚养权,还表示离婚时孩子才3个月大,这些年一直是自己和孩子的奶奶在抚养,而徐某作为母亲只是每月来探望两天。

抚养关系的调整,涉及活生生的人,强制措施可能会进一步激化矛盾。一个星期后,我传唤桑某、徐某到法院协商,并要求桑某带上桑淇。桑淇的奶奶当天也一同来到法院。

我向桑某和桑淇的奶奶详细解释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将面临的严厉处罚。他们的态度有所缓和,但依然紧抓着桑淇的手不放。于是,我拿出一个小玩具,温柔地对桑淇说:“桑淇,到叔叔这边来一下好不好?”见此,桑某和桑淇奶奶只好松开手。

“你多大了?”“上学了没有?”……等桑淇不再害怕的时候,我指着徐某问桑淇:“她是谁?你喜欢她吗?”

桑淇回答:“是妈妈!喜欢!”

“你以后和妈妈一起生活好不好?”

“好!”说完,桑淇就跑向了徐某,徐某一把将她抱住。

看到这一幕,桑淇的奶奶流下了眼泪,桑某一声长叹。我告诫徐某,法院认为你能更好地抚养桑淇,才将其交给你。如果你没有抚养好孩子,桑某也有理由提起变更抚养权的诉讼。

结案已有一段时间,我仍不时回想起这个案子。徐某每隔一段时间会给我打来电话,告诉我她有好好抚养桑淇,现在桑淇已经上小学了。

执行无小案,一枝一叶总关情。在处理婚姻家事、邻里纠纷时,我们执行干警需要兼顾情理,从实际出发、从当事人的角度思考,融情于理、融情于法,解开当事人心结,消减对执行的抵触或是转为自愿协商履行,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