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江必新:数据要素市场法治保障要特性化、实用化、类型化

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钟雨欣 北京报道

当前,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数据要素市场为经济发展注入新动能。6月5日,中国数据要素50人论坛在京举行,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江必新在主题发言中表示,数据要素市场的发展壮大离不开法治保障。

江必新表示,数据要素市场是指在政策和技术的保障下,数据作为一种独立的生产要素通过市场机制进行流动和交易的市场环境。对于数据要素市场法治保障的基本框架,可以用“八化”来概括。

第一,特性化。数据要素具有跨地域跨行业性、可复制性、非排他性、流动性等特征,要根据这些特性来建构特殊的法治体系。

第二,实用化。建构法治体系不是为了好看,而是要管用。如何明确交易前提、明确交易规则、平衡交易利益、破除交易壁垒、确保交易安全、解决交易纠纷,这些都是要通过法治解决的重要问题。

第三,类型化。法治化绝对不能搞“一刀切”,要根据数据的不同类型,比如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公共数据,建立差异化的规则。此外,对于新业态新模式应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第四,制度化。对于数据要素市场一定要建立一系列的制度,包括数据产权制度、数据开放共享制度、数据交易管理制度、数据安全保护制度、数据价值评估和定价制度等等。

第五,体系化。至少应包括八大体系:一是数据客观真实的保障体系,二是数据权益保护体系,三是数据技术标准体系,四是数据社会信用体系,五是数据利用流通促进体系,六是数据交易规则体系,七是数据市场监管体系,八是数据风险的监测预警防控体系。

第六,产品化。数据特殊的法律关系涉及各方面的诉求和价值需要平衡,一是处理好促进数据流通利用与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的关系,二是处理好促进自由竞争、防止数据垄断与数据滥用的关系,三是处理好促进数据产业发展繁荣与有效监管的关系,四是处理好产权保护与防止数字鸿沟的关系。

第七,协同化。一是数据要素市场参与主体之间的协同,二是市场主体和政府之间的协同;三是数据质量和平台算法的协同;四是立法和司法的协同,五是国内和国际的协同。

第八,效能化。通过体制完善、留存优化、模式创新等不断提升数据要素市场的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