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建莊嚴的憲法裁判機制

在野党拟将宪法诉讼法规定「现有」改为「法定」总额,执政党抗拒,并和部分律师团体扣上瘫痪宪法法庭的帽子。但宪法法庭的运作,究竟是法律文义还是实务运作问题,实应区辨。

宪法本文原规定大法官若干人,司法院组织法规定十七人,一九九七年修宪才将法律位阶之人数提升为宪法位阶,并改为十五人,可见修宪者对大法官人数非常重视,因此明定大法官开会现有总人数是固定不变,而将宪法诉讼法明定「现有总额」为增修宪法第五条所明定之十五人,应符合修宪者为赋予宪法裁判的严肃和慎重性之意旨。

提高决议门槛,亦可收多元意见。司法院组织法第三条第一项明定大法官十五人,第四条规定其应具之资格,以具备丰富之法学学养、经历,成绩卓着为必要;并要求任一款资格之大法官,其人数不得超过总名额三分之一,以呈现多元意见。如仅容许以二分之一为决议门槛,易失去意见之多元性。

法律案原则须经由立法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后再由总统公布,前后经由具有直接多数(立委五十七席、经相对多数选出的总统核定)民主正当性所通过的法案,却被不具直接多数民意的大法官否定,宪法法庭享有违宪审查,存在「反多数难题」,因此引进严格正当法律程序,对反多数难题之疑虑有所消除。相较于过去大法官会议通过须经三分之二决议,现行决议门槛采简单多数显然过于轻率。因此可决人数由二分之一提高到三分之二,或者说回复过去的三分之二,较符合宪法诉讼法立法理由中的正当法律程序。

增修宪法第五条第二项:「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届次、个别计算并不得连任」,但因实务运作造成连任的总统提名全部大法官的乱象,盱衡其他民主先进国家,鲜见类此状况,大法官过度倾向某一特定意识形态,容易造成宪法稳定秩序的朝令夕改、昨是今非,不利于维系稳定的自由民主宪政秩序。如今在民进党蔡英文八年执政后,再加上赖总统的执政任期,明定十五人由二分之一提高到三分之二,更能彰显对宪法裁判的审慎尊重性。

更遑论诸多人权保障的宪法判决、甚至是社会争议颇高的宪法裁判,不少都是在门槛三分之二的旧法时期作成,解严后,大法官从释字二一七号到宪法诉讼法施行前释字八一三号,将近六百号的解释,作出攸关我国民主宪政秩序之经典解释,纵然过程中难免有争议,但仍达成共识,更可证过去三分之二门槛没有问题,未来岂会不行?提升门槛有助于增进判决之公信及多元,使孤立少数之弱势群体得到肯认,以人权保障为职志之律师,即便囿于意识形态不乐观其成,但应无阻止之理。

宪法解释位阶等同宪法,并无制衡机制,各国在设计违宪门槛上皆以程序予以限制,以避免司法独裁。宪诉法修法提案,守护宪法法庭裁判的公正及多元,关键不是宪法法庭的瘫痪与否,特别在一一三宪判九后朝野对立更加白热化,建构庄严慎重的宪法裁判表决机制,让宪法法庭休养生息再出发,才是完善并落实我国多元民主人权保障法制之不二法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