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男轻女对她完全不闻问 怒诉免养这款老爸赢了

重男轻女对她完全不闻不问,妇人怒诉免养这款老爸获准。(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女子小萱怒控父亲阿国(均化名),当年她自幼住在外婆家,平时由外婆协助照顾,或是母亲到菜市场工作时,将她带在身旁就近照顾,父亲重男轻因此对她几乎不闻不问,有记忆以来几乎未曾见过父亲。不满父亲对她完全未尽过抚育教养责任,因此愤而诉请免除扶养义务。

法院审理,小萱控诉,1990年她还年仅5岁时,父亲与母亲发生争执,父亲竟然就对母亲施暴,之后过没多久父母亲就离婚收场,她就由母亲及外婆扶养至成年。而且在他们离婚后,她仅见过父亲一次,亲子关系早已名存实亡。

直到去(2024)年5月她接获社会局通知,才知道父亲的近况。因为父亲在她成年前无正当理由未曾尽任何扶养义务,并且情节重大,因此,声请免除她对父亲的扶养义务。而阿国对女儿所指控的情形并不争执,并同意女儿免除扶养义务。

法官认,直系血亲相互间互负扶养之义务;负扶养义务者有数人而其亲等同一时,应各依其经济能力,分担义务。受扶养权利者,以不能维持生活而无谋生能力者为限;前项无谋生能力之限制,于直系血亲尊亲属不适用之,民法第1114条第1款、第1115条第3项、第1117条固有明文。

但受扶养权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负扶养义务者负担扶养义务显失公平,负扶养义务者得请求法院减轻其扶养义务:一、对负扶养义务者、其配偶或直系血亲故意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体、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为。

二、对负扶养义务者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受扶养权利者对负扶养义务者有前项各款行为之一,且情节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养义务,民法第1118条之1第1项、第2项亦有明定。

法官审酌,阿国在2023年所得总额仅11万9108元,且目前除领有遗属年金4049元外,并无其他收入,无法维持生活,堪认阿国已达不能维持生活之程度,有受扶养之需要。但阿国在当年对女儿应负扶养义务,却无正当理由未负扶养义务,并且情节重大。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请求免除扶养义务,与法律规定相符,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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