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同住过1年毫无关心付出 这样的老爸要她养!诉请免除获准

女子不满父亲未尽人父之责,向法院诉请免除扶养义务获准。(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男子阿国与越南女子小萱(均化名)1998年结婚,2000年12月女儿欢欢(化名)出生前,阿国就自行返回台湾,自此母女2人留在越南生活,期间阿国未曾给生活、扶养费用,后来母女以依亲的方式来台,与阿国也仅同住1年,后来因故离婚,欢欢不满阿国未尽人父之责,向法院诉请免除扶养义务。

法院审理,欢欢主张,在2006年与母亲办理依亲来台前,父亲对她不闻不问,来台后与父亲同住一年,期间阿贵对她们母女毫无照顾,住所的租金也是由母亲负担,由于母亲无法继续忍受,便带着她离家。

父母于2013年12月协议离婚后,父亲对她完全没有闻问,也没提供任何扶养费用,她的生活、教育费用,均由母亲负担。

阿国辩称,他否认从未给欢欢任何生活费用,与欢欢在越南及台湾共同居住、生活期间,都有照顾关怀并分担家庭生活费用,欢欢与小萱均表示,至少在台湾有与他同住一年,他有尽扶养义务,在欢欢成年前仍有扶养。

法官调阅阿国的税务财产所得资料,2022年度申报给付所得为0元,名下并无财产,可认阿国现在确实已不能维持生活。而小萱到庭作证时指出,阿国在越南住2年后便回台居住,怀胎2个月时阿国便带她回越南,一周后阿国便自行回台,留她在越南独自生活,而欢欢自出生后,均由她跟娘家帮忙照顾,阿国完全没联系及负担任何费用。

小萱还说,她曾带欢欢到台湾找阿国,有一起居住1年多,但租金、家庭生活费及子女扶养费,均由她独自负担,阿国时常打牌、赌博,还变卖她所有的机车1辆台,最后因无法再忍受,便带欢欢搬出去,不久后就离婚。

法官审酌,阿国在欢欢年幼亟须父母扶养与照顾之际,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若由欢欢负担扶养义务,明显有失公平,故欢欢主张依民法第1118条之1第2项规定,请求免除对阿国之扶养义务,即属有据,应予准许。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