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攻企业留才 库藏股转让期限延长为5年

赖清德今于行政院会表示,本次修法系为协助企业留任优秀人才、促进公司治理落实,并强化法令遵循,有助于健全资本市场发展及保障投资人权益。

根据草案内容,将库藏股转让予员工及配合附认股权公司债、附认股权特别股、可转换公司债、可转换特别股或认股权凭证等办理股权转换期限,由3年延长为5年,并增订持有该公司股份超过股份总额10%之股东,于公司买回期间亦不得卖出其持股。

增订第一上市上柜及兴柜外国公司,不得妨碍、拒绝或规避独立董事执行业务及应设置薪资报酬委员会及其罚责,另并增订违反审计委员会或薪资报酬委员会行使职权办法之罚责。

增订对发行人、证券商及证券服务事业「限期改善」及对证券商与证券服务事业「其他有关业务或营业之必要处置」之处分方式。

并对公开发行公司行政罚锾上限由240万元提高至480万元,并对违规情节轻微者增订得免予处罚;增订对证券商、证券服务事业及周边单位之罚锾态样,并明定处24万元以上至480万元以下罚锾,得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得按次处罚,并明定违规情节轻微得免予处罚。

将证券商违反承销期间内不得为自己取得所包销或代销有价证券规定之罚锾下限,提高为24万元;明定对证券商、证券服务事业及相关机构之罚锾,以违规机构本身为处罚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