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县修正公园自治条例 公园内违停警察直接开单

新竹县政府修正公园管理自治条例第7条,赋予警方稽查权,3月只要经县议会临时会通过,公园内违停将可处500元到最高5000元罚锾。(罗浚滨摄)

新竹县特色公园吸引亲子游憩,周边停车经常一位难求,有的民众甚至会把车辆停在公园内,县府为此修正公园管理自治条例第7条,赋予警方稽查权,3月只要经县议会临时会通过,公园内违停将可处500元到最高5000元罚锾。

县府产发处长陈伟志表示,新竹县公园管理自治条例并未赋予员警稽查权,民众发现公园内有违停,通常是打110报案检举,由于公园并非道路用地,不适用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开罚的范围,警方受理到场只能劝导,并无法开单告发。

县府为此讨论修正公园管理自治条例第7条,明订县府和受委托的乡镇市公所可以稽查和纪录公园内的违规行为,另增订警察也能到场稽查和纪录,将未经许可驾驶或停放车辆,赋予警方稽查权,依同法修正第12条罚责可处500元到5000元罚锾。

陈伟志表示,该自治条例修正案3月将送县议会临时会审议,同时会与县警局研提稽查单的格式,只要县议会审议通过,随即公布施行,接获公园内有违停检举,员警到场拍照、填制稽查单后转送产发处开罚,并可按次连罚。

竹北市磨菇公园曾因小朋友尖叫声产生的噪音遭居民抗议,县府也就第7条公园内禁止出现行为做修订,把喧闹或制造噪音至妨害公共安宁、酗酒或斗殴滋事妨害公共秩序、有妨害风化或赌博行为、携带危险物品等禁止行为,提为前10名内公告禁止项目。

此外,新竹县公园管理自治条例并修正第5条和第11条,规定公园内设施的设置要遵循建管、都计原有法令,也须符合新上路的儿童游戏场设施安全管理规范等相关体系法令。删除现行第9条,另订「新竹县公园场地使用及收费办法」,规定公园场地借用和使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