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传真-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电价不宜调涨
无独有偶,类似「认定」的问题,也曾发生在19世纪末美国的进口番茄身上,「番茄究竟是水果还是蔬菜?」,而且还闹到美国最高法院,这就是1893年美国著名的「尼克斯诉赫登案」。依照美国1883年关税法的规定,进口蔬菜要缴交高达10%的关税,而进口水果则可豁免。番茄进口商尼克斯,心有不甘,于1887年将纽约港海关官员赫登告上法庭。尼克斯根据植物学的专业知识,主张番茄是水果,不是蔬菜,要求海关返还被征收的高额税款。
这个案件如果是由植物学家来判决的话,尼克斯肯定是赢了,但是这个案件却一路闹到了美国最高法庭,直到六年后的1893年,最高法庭才做出最终裁定。法官们并未采纳植物学的分类与定义,而是根据当时番茄烹调方法和国民饮食习性,判定番茄是蔬菜,而不是水果,尼克斯因而败诉。
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从农业经济学的观点而论,当然是属农业的范畴,无庸置疑。首先,随着快速都市化及国民消费偏好的改变,农民(尤其是我国的零细小农)所生产的「农产品」要转换成都市消费者所需要的「商品」,这其中需要许多「运销服务」的投入与加值,这包括集货、分级、包装、加工、运输、储藏、拍卖、运销金融、风险负担及市场资讯收发等。也就是说,农业的定义早已由「生产型」的农业延伸扩大为包括上中下游的「供应链(或价值链)」的农业,而农产品批发市场在此价值链中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
以台北市果菜批发市场为例,其作业流程严谨健全,拍卖作业全面电脑化,强调公开、公平、公正,因此,交易价格成为全国性的指标,充分发挥批发市场「迅速集散」、「齐备货色」、「形成价格」、「清算货款」、 「行情报导」及「农药残留检验」等六大功能,照顾远在乡下的农民福祉,赢得大多数农民的信任,彰显「价值链农业」上中下游农业从业人员的共创价值。
不过,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这与时俱进「运销服务」的提供并非免费午餐。根据「农产品市场交易法」的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法定收入来源」为其微薄的市场管理费,以台北市果菜批发市场为例,其管理费只有3%,开幕迄今50余年,为照顾农民,一直都没有调涨过,远低于邻近国家,例如日本的市场管理费早已调涨至7%到8%。政府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营运的监管,亦始终未跟随时代进步与自由竞争市场潮流,同步松绑,严重影响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之自主性。这是农产品批发市场与一般民营批发业很不一样的地方。
综上所述,农产品批发市场属农业,绝非批发业。建议农产品批发市场业者仿照美国「尼克斯诉赫登案」向台电申诉或提告,据理力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