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与行政院长的宪法诫命 不容破坏
(图/总统府提供)
行政院长请辞,如果总统尚未任命新的人选,可以由总统亲自代理行政院长的职务吗?宪法容许总统兼任行政院长吗?这是今年春节期间,引起舆论关注的一个假设性宪法问题。
总统与行政院长是相互制衡的宪法机关;总统发布命令,必须行政院长副署;未经行政院会议通过,总统不得发布紧急命令;大法官曾经做出宪法解释(释419)明白指出,性质上互不相容而具有制衡关系的宪法职位,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其职。所以副总统兼任行政院长,就会发生违宪的顾虑。副总统尚且不得兼任行政院长,总统自亦不得兼任行政院长。
这正是大法官在另一则宪法解释(释627)中阐明我国的宪政体制是双首长制的道理。总统在宪法明文赋予的行政权范围内是最高行政首长;行政院则系由宪法第53条规定授予其概括之行政权;大法官并曾解释(释613),行政院作为最高行政机关,为维护行政一体,以实现责任政治,行政院长之行政人事任命权不可任意遭到剥夺。立法院应该尊重行政院长的人事权;总统也应该,只可适度协力讨论商量,不可越俎代庖,置宪法规定的体制于不顾。
简单地说,我国不是总统制国家,而是学理上称为半总统制或是双首长制的国家,总统与行政院之间,虽然经常协力合作,但是仍然具有制衡关系,这其中最重要的例子就是,总统依据《宪法增修条文》第2条第3项规定,不经立法院事前同意即得发布超越法律规定的紧急命令时,唯一的事前制衡机关就是行政院;行政院院会若不同意,总统不能发布紧急命令。
论者常以为,自民国97年修宪之后,总统任命行政院长,无须立法院同意,总统可以随时随意免除行政院长的职位;果然如此,行政院长如何能够有效制衡?其实,总统任命行政院长,目的应是由行政院长依照宪法向立法院负责执行立法院的立法,而不能只谓自对总统负责。大法官还曾解释,立法委员任期届满时,行政院长有率内阁总辞的宪法义务(释387),而与行政院于新任总统的礼貌性辞职,有所不同(释419)。行政院长未辞职而立法院若是不表异议,既不等于行政院不须向立法院负责,也不等于总统即得随时免除行政院长的职务。
一个必须思考的问题是,总统一旦启动紧急命令的程序,即无权更动行政院长,宪法的制衡设计才不致破毁。同样的问题,也会在行政院长辞职的时候出现。行政院长即令递出了辞呈,在总统任命新的行政院长之前,应由原任院长率领看守内阁以为过渡,这也是向来的惯例;总统应该找不到自行代理缺位行政院长的理由。即使原任院长有因故不能看守的情形,也还有副院长可以代理看守,更不妨(立法)列出由阁员代理的顺序,似难想像有什么必须由总统代理行政院长的情形。如果总统竟然自任代理人,即应循正当程序检讨其适宪性;无论如何,代理期间,总统无权发布紧急命令。
也许有人会说,总统、副总统均缺位时,宪法容许行政院长代行总统职权,所以总统应该也可以代理行政院长。此中尚有几点必须厘清。第一,行政院长代行总统职权有宪法明文可依,总统代理行政院长,既乏宪法明文,也缺少正当理由;因为,原任行政院长可以看守,总统则既可尽速寻找继任人选,至不济事,也可指定代理人选,实在没有由总统自行代理行政院长。无论如何,临时代理,绝对不等同于可以兼任。总统不得兼任行政院长,是宪法的诫命,不容破坏。(作者为东吴大学法律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