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有没有可能兼行政院长?
自韩先生揭示:有没有可能总统兼行政院长?无疑打开了我国宪法长期以来权责不符的宪政潘朵拉盒子。权责相符的设计简单,能否抛弃坚持五权体制、如何解决选举产生总统却让总统虚位,以及作为最高行政首长并与国会共同形成政府运作的行政院长,但只能是总统执行长等诸般矛盾,则是政治艰难的决定。
总统有没有可能兼行政院长?其实是宪法体制与宪法教科书的ABC。
首先,宪政体制分机关置人员,本就在制度与功能职掌,各司其职、各备功能和职责。各居本职,善尽本份,并与其他宪政机关与职位,共构监督与协力关系,是宪制的原则。宪政职位容许兼职,却是运作历史的唐突例外。历史的突兀,避之惟恐不及,又岂有合宪化的可能?更何况,如果有制度性地兼任的必要性,干脆合并成一个职位即可,又何待制度性兼任呢?
其次则是「总统兼行政院长」,此二者职务的兼任有无冲突窒碍问题?
释字第419号解释,曾就副总统得否兼任行政院长问题,明示:「副总统得否兼任行政院院长宪法并无明文规定,副总统与行政院院长二者职务性质亦非显不相容,惟此项兼任如遇总统缺位或不能视事时,将影响宪法所规定继任或代行职权之设计,与宪法设置副总统及行政院院长职位分由不同之人担任之本旨未尽相符。」
在当年国家宪政氛围下,就此敏感宪政争议,「未尽相符」已属婉转但严肃的指责。副总统与行政院长二职位「尚且」不得兼任,然则总统如何?
由总统与行政院长的关系观之,宪法第三十七条(「总统依法公布法律,发布命令,须经行政院院长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长及有关部会首长之副署。」)、第五十七条(行政院长对立法院负责)、增修条文第二条第三项(总统为避免国家或人民遭遇紧急危难或应付财政经济上重大变故,得经行政院会议之决议发布紧急命令,为必要之处置)、第三条第二项第三款(立法院得经全体立法委员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对行政院院长提出不信任案。)等相关规定,总统与行政院院长间,系处于既制衡又补充的关系,总统对于行政院长职位,不只不似副总统宪法未予禁止,而是根本解释上:绝对不能兼任行政院院长,毫无宽松解释空间余裕。
宪政体制,影响国家至深且巨,作为国家最高领导人,对于宪制的构想与发言尤其非比寻常,毁乱宪政制度,常在不经意间,更应谨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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