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弃房跑路”,房东如何维权?
原标题:租客“弃房跑路”,房东如何维权?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翔法
承租人“弃房跑路”,出租人该怎么办?租客租赁期间擅自搬离违约了,租赁期间物品被损坏损失大,房东如何维权?近日,翔安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两起租赁纠纷典型案例,供租房双方维权参考。
案例 1
租客租赁期间“跑了”,房东如何维权?
2023年10月,阿音(化名)租下小芳(化名)的房屋并签订房产租赁协议,约定租期自2023年10月至2024年10月,并约定:租赁期间,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如有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合同时,须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经过对方同意后解除合同,并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支付1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赔偿金。
自2024年1月起,阿音一再拖欠租金、物业费等,于2024年4月向小芳出具欠条确认欠付的费用。
2024年5月初,小芳发现阿音已自行搬离案涉房屋。无奈,小芳只能诉至法院。她起诉要求,阿音支付2024年1月至5月初的租金、物业费等费用,并主张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芳与阿音签订的房产租赁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租赁期未满阿音即搬离案涉房屋且未通知小芳,小芳及时查看房屋并主张租金、物业费等计至其发现阿音搬离之日并无不当。结合上述合同约定,阿音的行为已经构成提前解约,且阿音长期拖欠租金,故小芳主张阿音应另行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赔偿,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 2
租赁期间物品被损坏,该怎么赔?
2022年5月,小文(化名)与阿友(化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2023年5月至2024年5月。2023年12月起小文开始未支付租金,并于2024年2月搬离案涉房屋。
因阿友在外地,此前多次通过微信向小文催讨租金未果,之后其上门催讨租金时才发现出租房门未上锁,屋内的床、沙发、床头柜、书桌均有损坏,垃圾随意堆放。
随后,阿友诉至法院,要求小文支付2023年12月至2024年2月的租金以及物品损失费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阿友与小文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小文未依约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支付相应的租金等费用。小文确认其在2024年2月已搬离案涉房屋,故小文应支付自2023年12月至2024年2月期间尚欠的租金。
对于阿友主张的物品损坏赔偿费用,根据阿友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附件的交接清单和小文搬离后的房屋照片,可见床、沙发、床头柜、书桌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的损坏,结合上述物品的损坏情况酌定损失为1000元。
法官提醒
租客突然“失踪”房东4招维权
在租赁市场中,有时会出现租客突然“失踪”“弃房跑路”等情况,给房东带来了诸多困扰和损失。因此,法官提醒房东在租赁活动中需要保持警惕。首先,签订严谨合法的租赁合同,对出租屋内的物品种类、数量、性能等予以明确约定或签署交接单予以确认,或通过拍照作为合同附件等形式予以佐证等。其次,平时勤于管理房屋,确保房屋设备齐全正常。与租客保持良好的沟通与交流,在发现租客有异常行为时,及时查看房屋核实使用情况,保留相关证据。第三,当发现租客在租期未届满时擅自搬离房屋,房东应立即对房屋进行检查,可通过拍照或其他方式记录房屋现状,包括室内设施、家具损害情况等。第四,整理并保存好与租客签订的租赁合同、租金支付记录、双方的聊天记录等相关文件,作为后续维权的有力证据。
来源:海峡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