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擬定「求處死刑案件檢核表」 強化檢察實務

最高检举办死刑有关研讨会。图/最高检察署提供

最高检察署今天表示,将针对求处死刑案件设计「检察官办理求处死刑案件检核表」,作为办理此类重大案件的操作指引,并广纳意见供法务部参考,以协助检察体系审慎应对。

9月20日,宪法法庭作出113年宪判字第8号判决,刑法以死刑为最重本刑部分,仅适用犯罪情节属最严重,且刑事程序符合宪法最严密正当法律程序要求的情形合宪。

113年宪判字第8号判决要求,死刑案件须经各级法院合议庭一致决。若犯杀人罪被告,如行为时、审判时有精神障碍或心智缺陷,不得判处死刑;若受死刑谕知有精神或心智缺陷,不得执行死刑。相关法规须修法。

最高检察署今天发布新闻稿指出,11月20日举办「113年宪判字第8号之评析与修法因应研讨会」,于会议中达成3大共识。

3大共识为科处死刑各审级须一致决不合理;宪法判决关于受刑能力部分有疑义,仍待修法释明;最高检察署研析制作「检察官办理求处死刑案件检核表」,协助检察官审慎办理此类案件。

最高检察署说明,宪法法庭就死刑案件设下3项检视标准,为情节最严重犯行、最严密正当法律程序及对精神障碍心智缺陷者的保障,若违反其一,均不得判处死刑;因此最高检察署宪判因应小组研析检核表,以协助一审检察官在侦查、审判与待执行阶段,审慎检视相关要件,确保符合宪法判决。

最高检察署表示,检核表涵盖强制辩护、责任能力精神鉴定、犯行是否情节最严重、有无践行最严密程序及受刑能力等核心问题,将召集检察官研商办案指引,提供法务部参考,提升司法体系办理死刑案件的透明性与妥适性。

此外,针对科处死刑各审级一致决的部分,与会的专家学者、台北大学教授李荣耕表示,各审级一致决的解释模糊,应厘清是针对所有程序、死刑判决或特定审级;澎湖地检署检察官吴巡龙与台北地检署检察官李进荣均认为,将造成任一名职业法官不判死,即推翻国民法官法庭决定的情形。

另方面,就宪法判决关于受刑能力的部分,最高检察署检察官刘建志建议,应由受刑人提出异议,而非一概依职权调查,受刑人应就受刑能力部分负起举证责任;中央大学教授温祖德指出,应修法检

检察总长刑泰钊表示,因应宪法判决所带来的挑战,刑法不仅是制裁的工具,也必须兼顾人道考量,也应思考固有国情,期盼本次研讨会为台湾死刑案件的侦审实务提出具体作法,发展出更健全的的法制规范。讨受刑能力鉴定制度,由受刑人负担声请义务,赋予被告司法审查机会,以确保司法审查的正当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