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慰问王佳佳法官家属

(原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慰问王佳佳法官家属)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向依法办案惨遭杀害的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一级法官王佳佳同志家属表达深切慰问,对王佳佳同志遭遇不幸表示沉痛哀悼。

8月7日傍晚,王佳佳法官被犯罪嫌疑人党某某行凶报复,不幸遇害。最高人民法院对王佳佳法官坚持严格依法办案致以崇高的敬意,对歹徒残忍杀害法官的行为表示强烈谴责。最高人民法院表示,要化悲痛为力量,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严格公正依法办案,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法严惩犯罪分子,维护良好法治环境,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锻造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法院铁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延伸阅读

37岁女法官被行凶报复惨遭杀害,凶手会被判死刑吗?

近日,“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法院一法官被人杀害”一事引发关注。8月12日,郾城区法院发布通报称,该院立案庭副庭长、一级法官王佳佳被犯罪嫌疑人党某某行凶报复,不幸遇害。犯罪嫌疑人党某某会获死刑吗?8月12日,现代快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周兆成律师。

37岁女法官被行凶报复惨遭杀害,法院通报详情

8月12日,郾城区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王佳佳法官依法办案惨遭杀害情况的通报》称,2024年8月7日傍晚,该院立案庭副庭长、一级法官王佳佳被犯罪嫌疑人党某某行凶报复,不幸遇害。

经查看相关录像,行凶者系王佳佳法官所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原告党某某(男,50岁,漯河市郾城区居民,未婚)。2024年8月8日3时许,公安机关在党某某家中将其抓获,被抓获时党某某已畏罪服毒,处于昏迷状态,经送医治疗已无生命危险。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这一恶性案件因一场交通事故而起。2024年4月4日,党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与李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轻度碰撞,造成党某某左踝关节处、左腕关节处轻微损伤。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责,党某某无责任。因双方和解未成,2024年7月4日,党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某某和李某某投保的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等各种损失18832.93元,经党某某申请,当地司法局为其指定了援助律师。

此案由王佳佳法官承办,经公开开庭审理,根据党某某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确认的损失范围以及双方提供的证据,对党某某主张的医疗费、施救费等损失全部予以支持;因其住院29天中的后14天并未实际住院,医嘱仅开具1盒口服止痛胶囊和3盒外用消痛贴膏,结合交警部门认定党某某伤势轻微及被告的答辩意见,故酌定按15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对缺乏证据证明的其他财产损失请求依法不予支持。遂于7月23日判令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党某某各项损失9384.89元。

判决后,党某某对王佳佳法官未全部支持其诉讼请求心生不满,未通过法定程序寻求解决,于8月7日18点左右持凶器进入王佳佳法官居住的小区地下车库伺机作案,用刀将其颈部割伤。

通报显示,王佳佳法官,女,37岁,中共党员,于2011年9月通过公务员招录考试进入郾城区人民法院工作,先后在政治处、民事审判庭等部门工作,2021年12月任立案庭副庭长,2022年3月起在立案庭从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工作,2023年审结428件案件,今年至遇害前已审结271件案件。参加工作以来,王佳佳法官勤勉敬业,公正司法,荣立“个人三等功”,获得“郾城区先进政法干警”“先进个人”“十佳办案能手”等荣誉。

凶手会获死刑吗?

犯罪嫌疑人党某某持凶器进入王佳佳法官居住的小区地下车库,用刀将其颈部割伤致其死亡,这属于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死?

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周兆成律师表示,故意杀人罪,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在此案中,若党某某的意图是杀害王佳佳法官,且实施了足以导致死亡的行为,那么其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故意伤害致死罪,通常指原本意图伤害他人身体,但却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况。若党某某本意并非杀害,而是重伤或轻伤,但因行为过当导致王佳佳法官死亡,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故意杀人罪的量刑通常较重,根据情节可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故意伤害致死罪的量刑则相对较轻。

犯罪嫌疑人党某某是否会被判处死刑?“这要看案件的具体情节、党某某的犯罪动机、手段、后果以及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2021年1月,湖南高院女法官周春梅在某小区地下车库被刺身亡,凶手获死刑,该案判决结果可供参考。在我国,死刑的适用非常慎重,但是对罪大恶极者还是要适用。”周兆成说。

周兆成还表示,根据我国法律,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除了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包括赔偿被害人家属因被害人死亡而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因此,党某某需要赔偿王佳佳法官家属的经济损失。

周兆成表示面对民事判决的不满,应通过合法途径寻求解决,而不是采取极端行为。“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并提出抗诉。在诉讼过程中或诉讼前,双方可以尝试通过调解或协商的方式解决。”

此案中,小区物业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周兆成表示需要具体分析,“如果物业公司在管理上存在疏漏,如监控系统故障、安保人员不足、巡逻不及时等,导致犯罪嫌疑人能够轻易进入小区并实施犯罪行为,那么物业公司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如果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如设置了门禁系统、安排了安保人员巡逻、安装了监控设备等,而犯罪嫌疑人通过其他方式进入小区实施犯罪,那么物业公司可能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孙苏皖 季雨

图片来自郾城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