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離婚見解出爐!人妻外遇想斷絕婚姻關係 最高法院逆轉判准了

一名人妻向法院诉请和分居多年的丈夫离婚,一、二审均认定她有婚外情,婚姻破绽有责程度比丈夫还重,不得依民法第1052条第2项规定提离婚而判决妻子败诉;案件上诉,最高法院承审庭经征询统一法律见解,认为婚姻破绽夫妻均有责时,无须视责任轻重,双方皆可请求离婚,推翻已依循17年的民事庭决议,成为最新的离婚见解,将影响各级法院裁判,并自为判准两人离婚确定。

妻子主张,她和丈夫2004年结婚,但丈夫对她鲜少闻问长达10年以上,双方2019年分居至今,早已形同陌路,且丈夫经营公司不善,要求她出售房产,帮忙偿还550万元债务,更怀疑她外遇、盗用帐号密码、委托征信社装GPS跟踪,时常对她情绪勒索、精神虐待,双方婚姻已有重大破绽,向法院诉请离婚。

丈夫则反驳,两人是一起经营公司,也应共同偿还债务,妻子不是为了他还钱,并指控妻子两度外遇才提离婚官司,因丈母娘希望他原谅妻子,两人先分居冷静一段时间,加上自己母亲也生病,他才和妻子分居,但他至今仍深爱妻子,盼能共同努力维系婚姻,且妻子可归责程度较重,不能诉请离婚。

一、二审皆认为妻子在婚姻存续期间确实和其他男子外遇,违背夫妻忠诚义务,有责程度比丈夫重,妻子诉请离婚没有理由,判妻子败诉。

案件上诉,最高法院原采2006年民事庭决议,认为夫妻婚姻若有破绽时,责任较重的一方不得请求离婚,但本案承审合议庭认为,婚姻若有破绽,而夫妻皆有责任责任时,无须视责任孰轻孰重,双方皆可依民法第1052条第2项规定请求离婚,而产生法律见解歧异。

承审庭今年10月25日提出征询,其他民事庭一致认同承审庭的见解,认为夫妻皆需为婚姻破绽负责时,不须衡量双方有责程度,均可以提离婚,确定推翻2006年民事庭决议,并影响未来各级法院的裁判。

最高法院承审庭指出,婚姻若仅具形式,欠缺共同生活、相互扶持、同甘共苦的实质内涵,丧失应有的互爱、互信、互谅、互持等重要基石,已达重大破绽程度,而没有回复的可能性,依统一的法律见解及民法规定,应可以提出离婚,因此废弃原判决,自为改判准双方离婚,妻子胜诉确定。

承审庭也补充说明,婚姻有重大破绽时,夫妻都有责任时,无须区分责任轻重,皆可请求离婚,但责任较轻的一方可以向责任较重者请求损害赔偿,兼顾平衡。

另外,宪法法庭今年3月是针对民法第1052条第2项「但书」作出判决,认为绝对不准「唯一有责」配偶请求离婚规定过苛而违宪,而最高法院经征询统一见解是针对民法同条「本文」,并无违背宪判意旨,反而是遵循、延伸宪判理由,符合宪法保障婚姻自由的意旨。

示意图,非新闻当事照。图/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