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50万贷款未收到却被要求还贷 商人起诉包商银行

(原标题:2250万贷款实际收到却被要求还贷 内蒙古商人起诉包商银行

2014年,内蒙古包商银行以另行提供1800万元流动资金为条件,让本来是抵押担保人的卢春光承担骗贷人2250万元债务以弥补债务漏洞,后来包商银行不仅没有按约定放贷1800万元,却对卢春光没有实际收到的2250万元申请了强制执行

包商银行的一份内部文件显示,2250万元贷款放出后直接用于偿还骗贷人的欠款。也就是说,名义上作为借款人的卢春光根本无法实际占有和使用该笔贷款。

10月27日,包商银行分管整合不良资产的临时负责人接受上游新闻(报料信号:shangyounews)记者采访时表示,包商银行不良资产还没完全承接,具体情况不清楚。而涉案的包商银行红山支行原公司主管信贷的刘主任则表示,已离开包商银行,相关情况不便接受采访。

合同票据都是伪造,骗贷人获无期徒刑

内蒙古商人卢春光告诉上游新闻记者,从2010年开始,因生意往来需要,他与赤峰金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国富有了一些合作,“主要是资金拆借往来”。2011年,在任国富的要求下,卢春光将房产证抵押2年,为任国富在包商银行赤峰分行办理4400万元承兑汇票中的2200万提供了担保。

2013年,任国富因涉嫌骗取贷款、承兑汇票等,被公安机关拘留。此时卢春光才知道,任国富涉嫌骗取银行贷款和票据共计4.4亿余元,诈骗以及合同诈骗1.6亿余元。2012年11月,任国富虚构赤峰金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东风悦达起亚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汽车的理由,在包商银行赤峰分行办理4400万元承兑汇票。

案发后才知道,任国富所有合同票据都是伪造的,贷款合同都是无效的,我作为当时不知情的担保人不应当承担任何还款责任。”卢春光说。

2015年6月,任国富因诈骗罪和骗取贷款、承兑汇票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2013年12月5日,包商银行制定风险化解方案,认为最有效的解决办法就是将债务“平移”给抵押人卢春光。图片来源/受访者提供

担保人要背骗贷人的债,银行操作2250万元空贷款

“2014年,包商银行找到我,让我对任国富2200万承兑汇票的担保承担还款责任。”卢春光说,一开始自己觉得不妥,毕竟任国富的行为已经被认定为诈骗,而文书合同均是伪造,银行放出贷款,本身具有一定的责任,自己作为抵押担保人对骗局不知情。

此后,包商银行向卢春光承诺,如果对任国富债务承担还款责任,银行将再为卢春光的企业提供1800万元的流动资金,确保企业运转

为了企业发展,卢春光答应了包商银行的要求。2014年1月,卢春光以公司名义与包商银行签订了225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包商银行所承诺的贷款迟迟未到账。

根据包商银行红山支行在庭审中提供的卷宗材料显示,2013年12月5日,包商银行制定任国富所属金都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垫款风险化解方案,银行认为任国富已经被公安机关羁押、其公司已经停止经营,均失去还贷能力,寻求偿还资金已无可能,最有效的解决办法就是将“债务平移”给卢春光。

2013年12月9日,包商银行红山支行向包商银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出具调查报告,提到发放给卢春光的贷款到账后,2250万元贷款立即用于化解任国富公司的不良债务,此过程在银行“直接操作办理”。同年12月27日,包商银行东部审批中心向赤峰分行出具《授信业务审批通知》,同意该2250万元授信,但要求本笔贷款“封闭操作”,贷款放下后直接用于偿还任国富公司欠款。

卢春光的代理律师表示,包商银行名义上是向卢春光提供2250万元贷款,实为化解金都公司不良债务,2250万元贷款流程全是由银行直接封闭操作完成并直接回流至其账户,名义上的借款人卢春光根本无法实际占有和使用此资金。

▲2013年12月9日,红山支行向包商银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出具调查报告提到,发放给卢春光的贷款到账后,2250万元贷款立即用于化解金都公司不良债务,此过程在银行直接操作办理。图片来源/受访者提供

商人称一分钱都没收到,银行却要求还贷2250万元

2017年,包商银行承诺的1800万元流动资金未到账,卢春光却因一直没有还2250万元贷款,被包商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卢春光对“子虚乌有”的2250万元贷款拒绝偿还,并将包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及相关的抵押担保合同无效,并不予执行。

包商银行表示,双方的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经过公证处公证。银行在合同签订后,将2250万元贷款打入了卢春光的公司账户,已经履行了放款义务,借款到期后,卢春光没有按时还款,因此银行申请了强制执行,现要求法院驳回卢春光的起诉。

2019年11月,内蒙古赤峰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包商银行将2250万元贷款打入卢春光公司的账户后,当日转账至任国富此前控制的公司账户。据此,法院认定双方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有效,卢春光的起诉证据不足,因此驳回其诉讼请求

判决书并未提及包商银行内部文件有关“债务平移”等多份证据的真伪以及证明情况等问题。

一审宣判后,卢春光提出上诉,案件目前在二审过程中。

▲2014年3月25日,包商银行红山支行给卢春光的公司账户上放款2250万元,随即又将该款项转出,收款人是任国富的金都公司。图片来源/受访者提供

银行打款后随即又转走,商人称账单上没有自己签名

上游新闻记者获得一份包商银行单位账户对账单显示,2014年3月25日,包商银行红山支行给卢春光的公司账户上放款2250万元,随即又将该款项转出。包商银行进账单(回单)显示,卢春光的公司作为出票人,收款人则是任国富的赤峰金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种类是“转”。

卢春光表示,包商银行进账单(回单)上手写的内容都是包商银行人员写的,没有自己本人及公司的签字和盖章。“这证明了包商银行卷宗材料里《授信业务审批通知》的内容,证明同意2250万元授信,但要求本笔贷款‘封闭操作’,贷款放下后直接用于偿还任国富公司欠款。”卢春光说。

10月27日,上游新记者致电涉案的包商银行红山支行原公司部主管信贷的刘主任,其表示已经离开包商银行,相关情况不便接受采访。

记者随后又多次致电涉案的包商银行红山支行行长,其电话一直无人接听,去短信亦未回复。

包商银行分管整合不良资产的临时负责人表示,包商银行不良资产还没完全承接,具体情况不清楚。

上游新闻记者 李洪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