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岁女童疑遭保姆丈夫猥亵下体 母怒告因「这理由」判无罪
高雄地方法院判决被控猥亵3岁女童的保姆丈夫无罪。(资料图片/郭良杰高雄传真)
高雄一名保姆的丈夫被控对家中受托照顾的3岁女童强摸下体强制猥亵,造成女童下体出现泛红搔痒的情况被女童母亲发现后,女童指是保姆丈夫曾碰触她的下体,女童母亲怒告保姆丈夫。法官审理后认定,女童经过引导式询问指证遭猥亵,证据力有瑕疵,精神鉴定也指女童证词只有「部分可信度」验伤的结果也有可能是其他外力造成,因证据不足,法官判处保姆丈夫无罪,全案可上诉。
检察官起诉指出,受害女童母亲指控,保姆丈夫于111年11月某日傍晚,在家中对该名3岁女童,强行亲咬耳朵、并隔着裤子碰触及用手指抚摸女童下体性器,事后造成女童外阴部有泛红搔痒情形。女童母亲将女童带回家后发现女童回家后主动碰触父亲下体等异常行为,得知保姆丈夫有碰触女童下体,即带女童前往医院验伤及提告,经侦查后起诉。
被告的保姆丈夫辩称,他并未对家中托育的3岁女童有猥亵行为,曾因女童要让他抱,他不想抱就以搔痒方式让女童离开,过程中女童侧脸撞到他的脸颊,又女童曾经触碰他的下体,情况是有一次他坐在沙发上,女童跑过去,踩到鞋子跌倒,身体前倾,右手不小心碰到他的下体,他没有触摸过女童下体。
判决指出,女童起初均称保姆丈夫没有有抚摸其下体的行为,但在调查中,经引导式询问,才又答复称有。另女童先称未曾摸过他人下体,后称摸过父亲的下体,又改称没有,可见女童的证述非属明确、前后一致,证词并非无瑕疵。
法官指出,精神鉴定报告结论是「部分可信度」,是指女童的记忆、动机,在鉴定医师、女童、心理师及检察官在会谈过程中所述,可信度部分不是全部都可信,另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保姆丈夫有对女童强摸下体的强制猥亵行为,因判处保姆丈夫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