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病患控「麻药未退」遭强制猥亵 医师判无罪理由曝

▲陈姓医师遭指控趁女病患做内视镜检查时,乘其麻醉恢复期间对其袭胸、摸下体等强制猥亵行为,桃园地院判决无罪。(示意图/视觉中国CFP)

记者沈继昌/桃园报导

桃园市一名女病患于2022年3月间因胃食道逆流与身体不适等原因前往龟山区某内科诊所看诊,期间陈姓医师看诊后建议安排无痛内视镜检查,麻醉手术后等待麻醉消退期间,女病患质疑陈姓医师乘机抚摸其胸部、下体等处强制猥亵得逞,不甘受辱到医院验伤提告。桃园地院审理时,陈姓医师否认指控,法官根据刑事局采集女子下体与胸部等处化验结果均无男性DNA反应,且女病患指控并无积极证据,法官审结判处无罪,还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女病患指控2022年3月10日上午9时50分许,因身体不适、胃食道逆流等原因前往龟山区某内科诊所就诊,陈姓医师看诊评估后为其安排无痛胃镜检查,陈姓医师为女病患施打麻药后进行胃镜检查,术后陈姓医师返回诊疗室确认女病患状况,当时虽已苏醒但麻醉尚未完全消退,当时2名护理人员短暂离开诊疗室,仅剩陈姓医师与女病患独处,陈姓医师在违反其意愿下,将手伸进女病患内衣内,接续抚摸其胸部约5秒,再将手伸进其内裤内,抚摸下体约3秒,经女病患拉开陈姓医师之手才停止其行为,适逢护理人员返回诊疗室,陈姓医师对女病患说:「我要先离开」、「妳现在还在作梦喔」等语。

女病患质疑陈姓医师企图刻意混淆其对于现实与梦境之感受,不甘受辱,同日下午到医院验伤并报警处理,指控陈姓医师涉嫌强制猥亵罪嫌,案经龟山警方制作笔录后移送桃园地检署侦办,桃检复讯后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将陈姓医师起诉。

桃园地院审理时,被告陈姓医师矢口否认犯行,辩称「本案均系依照标准医疗流程,在开放状况下为病人触诊,现场亦有监视录影画面与护理师可佐证,可能因女病患本身有服用安眠药与忧郁症药物,加上有施打麻醉药物交互作用造成效果,导致她有幻觉副作用出现」等语;辩护人亦以「告诉人指述内容前后不一,依勘验结果显示,告诉人于诊疗期间盖在其胸前之毛巾没有任何变动,实难想像被告如何能做到」。

法官勘验时,告诉人于案发后,当日未擦拭或梳洗身体即前往长庚医院验伤采证等情,经医院检出告诉女子全身并无明显外伤,林口长庚医院受理疑似性侵害验伤诊断书证明,经警方将告诉人验伤时采证,将其穿着之内衣、内裤、外阴部采集唾液均送请刑事局鉴定,鉴定结果并未检出有何被告之男性Y染色体DNA,院方无从凭此作为告诉女子指述被告涉犯强制猥亵犯行之补强证据,而为不利于被告之认定。

此外,法官还依据诊所外之监视录影器画面,虽可见告诉女子于指称遭强制猥亵,告诉人曾向2名证人交谈,过程中有啜泣等反应,其于警询时声称,因本案造成精神上不稳定,被吓到心情沮丧、想吐、头痛、手脚冰冷等语,惟告诉女子无法排除因服用安眠药物并施打麻醉药所致辨识能力下降等情形,其所指述之情节亦有可能为其误认所致,以此种负面情绪反应之间接事实,并非与构成要件事实直接相关,单独存在并不足以证明被告确实有为强制猥亵之直接事实,仅足供增强告诉人指诉内容之凭信性。

法官审酌,本案依公诉意旨所指证据,就告诉女子指诉遭强制猥亵,存在前后互异之瑕疵,且与客观事证相悖,无法排除告诉女子因药物作用而有辨识能力下降情形,本案复无其他相关且充分之间接证据构成要件,此外复查无其他积极证据足资证明被告说服地院形成被告有罪之确信,法官审结被告无罪,本案还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