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岁女月收入38K不满足 提告一对儿女!月讨2万直到不会呼吸

52岁女月收入38K还不满足,竟提告一对儿女,月讨2万扶养直到死亡为止。(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妇人小萱(化名)主张,因为每月食衣住行,加上医疗等支出需求,导致她的经济十分困窘,而她所生的一对儿女均已成年,并且她过往都有扶养他们,因此依民法第1114条、家事事件法第125条规定,请求孩子们按月给付扶养费2万元,直到她死亡之日为止。

法院审理,小萱的儿女表示,母亲目前仍有工作,具有谋生能力,自然没有受扶养的权利。法官考量,小萱现年52岁,2021年财产所得为0元、2022年财产所得为2572元、2023年财产所得为12万元,名下并无其他财产。而小萱目前担任幼儿园厨师,月薪3.4万元,扣除劳健保后,实领3.1万元。

法官函询社会局时收到回复指称,小萱2023年7月起列低收入户,每月生活补助为5065元,自2024年改为中低收入户,生活补助调整为4049元。法官认,小萱每月薪资及补助金额共约3.8万元,明显高于她居住县市年度最低生活费标准19013元。

法官审酌,小萱虽称自己每月支出食、衣、助、行、医疗等,经济困窘,且认请求一对儿女给付扶养费,与自己所领薪资无涉,但小萱请求扶养的前提,必须是「不能维持生活」。

而是否维持生活应依一般客观标准评价,而非以主张有受扶养权利者,是否能支应其现在之生活状态加以论断。而小萱现在的生活状态,涉及个人选择,其中若干部分支出,可能非属受扶养的必要范围。

法官认,小萱并未提出相关证据以证实其说,自难认她确有不能维持日常生活之窘境。日前依法宣判,依据小萱现有之生活状况,仍足以支应并维持自己生活所需,未达不能维持生活之程度,自无受扶养的必要。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