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有收入害她没低收 法律上的母亲!月讨1.5万到呼吸终止
女儿有收入害她没低收,仅是法律上的母亲,竟月讨1.5万直到死亡之日止。(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妇人小萱是女子欢欢(化名)的母亲,但欢欢出生后就被遗弃,并于2006年离婚,未曾探视也没扶养。小萱坦承与欢欢素无往来、未曾谋面,仅是法律上的母女关系,她原领有低收入补助,但因欢欢成年被算入家庭总收入,导致她无法继续取得低收,因而诉请欢欢负起扶养义务,月付1.5万元直到死亡为止。
法院审理,小萱主张,若不是她需要负担自己医疗费用,又要扶养身心障碍的子女,以及罹患肝硬化的前夫,因此真的亟需要低收入户补助,不然她也不会打扰欢欢,恳请法院认定,欢欢对她须负起扶养义务。
欢欢表示,她出生后就遭母亲抛弃,自幼均由叔叔及祖父母扶养长大,母亲从未履行扶养义务。她因母亲长期不闻不问,加上父亲多次坐牢、在外吸毒,从小目睹众多案件,导致身心受创患有忧郁症,因此无法正常工作,目前也无存款,无法负担扶养义务。
法官调阅税务财产所得资料显示,小萱自2022年2月起至同年9月止领有县市住宅补贴,自2022年10月起领有内政部租金补贴;2023年为低收入户、2024年为中低收入户。
小萱在2021、2022年所得收入分别为4250元、0元,名下有房屋及土地各1笔、1999年及2004年出厂的汽车各1辆,房屋及土地是与他人公同共有,足认小萱之经济状况不佳,以政府补助及财产,原本就不足以支付其生活所需及扶养2名身障子女、重病前夫的相关费用。
欢欢在2023年11月年满20岁后,经评估具有工作能力,导致小萱难以继续请领相关低收入补助,让小萱的生活雪上加霜。法官认,小萱主张她有不能以自己之财产及所得维持生活,有受扶养之必要等情,堪信为真实。
欢欢的叔叔到庭证称,欢欢从小的费用,都是他跟欢欢的祖父母一起分担,欢的父母没有实际照顾她。法官审酌,在欢欢成年前,小萱依法负有扶养义务,却违反身为人母应尽之责任,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且情节重大。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起求给付扶养费用,为无理由,应予驳回。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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